? 文/陳麗
6月27日,廣西南寧市一男童被發現死亡在一輛貼著“報廢”字樣的轎車內;7月13日,一名山東3歲女童被園長遺忘車內9小時窒息身亡;7月20日下午3時許,北京通州區西集鎮于辛莊附近,三名小學六年級學生在潮白河游泳時溺水身亡……這個暑假,一個個鮮活的幼小生命一次次地敲響了兒童安全的警鐘。 曾經有外媒報道,美國亞特蘭大的加斯汀·哈里斯把兒子庫珀遺忘在后座長達7個小時而死亡。哈里斯被指控謀殺罪和二級虐童罪,并將不允許參加他兒子的葬禮。警方說,庫珀的死亡并不是“簡單的疏忽”,證據可能會讓他們發現一個更嚴重的犯罪行為。
這些防不勝防的意外傷害事故我們都不想再看到。作為成年人的監護人,盡到自己的責任了嗎?這樣的疏忽能夠被原諒嗎?筆者采訪了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王發旭律師,王發旭律師講到,因父母疏忽而導致嬰幼兒死亡的事件,司法機關應依據《刑法》233條規定,追究父母(或者保姆等監護責任人)過失致人死亡的刑事法律責任,重者3-7年 ,輕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然而,在中國傳統文化的影響下,以及“親親得相首匿”的法律思想,子女往往被視為父母的私有財產,父母也輕視嬰幼兒的獨立人身權,因此,父母的過失會被司法機關寬容,民眾也能寬容父母,甚至故意致嬰幼兒死亡的父母也能得到民眾的寬容,得到司法機關的輕處。為此,王發旭律師提到,應當進一步完善《婦女兒童權益保障法》,對于沒有自救能力的嬰幼兒不得獨立留在車里或者家里,否則即使沒有造成任何后果也要行政拘留,要讓全民重視和保障嬰幼兒的人權,樹立人人生而平等的觀念。
“父母之愛子,則為之計深遠”。這份濃濃的愛和親情,從點滴做起,從點滴構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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