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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島網7月8日消息 近年來,“買底樓送綠地”成為一些開發商的銷售手段。不過,這可能涉嫌侵犯了其他業主對于小區共用部分的權利。對此,青島市物業管理辦公室副主任劉毅表示,可以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反映,并由其調查處理。
開發商私贈底樓綠地 業主可向城管“求助” 在8日進行的專題問政中,有網友提出:開發商在普通商品房住宅樓盤銷售過程中,將一樓樓前共有綠地,擅自“贈送”給一樓業主單獨使用,應該由哪個職能部門負責查辦?
據介紹,根據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的《青島市城市管理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和第五款有關規定:市和各區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機關集中行使下列職權,一是依照城市規劃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有關違反城市規劃管理規定的行為;二是依照物業管理方面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查處有關違反物業管理規定的行為。
劉毅建議業主可以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反映,并由其調查處理。
而據了解,《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業主依法享有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處分。第五十八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建設單位擅自處分屬于業主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業主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普通住宅空置超過一年 物業費可打八折 另外,有市民咨詢住宅長期空置應如何繳納物業費。
據介紹,業主大會成立前,對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房屋交付后空置一年以上的(含一年,起始時間自2013年1月1日起計算,下同),由業主或物業使用人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確認(原則上以水、電、氣均未使用為衡量標準,下同)后,其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含電梯運行費)的80%交納;對未配備電梯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按前述程序申請確認后,其物業服務費按照不超過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90%交納。
對于非普通住宅、業主大會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和各類非住宅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減免幅度,由業主(物業使用人)或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此外,普通住宅物業管理區域包括下列建設項目或物業管理區域:一是經濟適用住房、集資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業管理區域;二是公共租賃性住房物業管理區域;三是普通(限價)商品住房物業管理區域;四是配建保障性住房(經濟適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設項目;五是其他符合政府規定的普通住宅標準建設條件的建設項目。
[編輯: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