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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志紅在二審公開宣判現場(4月30日攝)。新華社發
據新華社呼和浩特4月30日電 4月30日9時,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上訴一案進行了公開宣判,駁回趙志紅的上訴,維持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6日作出的刑事附帶民事判決。
此前,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判決趙志紅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法院認定其系“4·9”女尸案(即呼格吉勒圖冤案)真兇。
經二審審理查明,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期間,上訴人趙志紅在內蒙古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犯罪共計21起。其中故意殺人致10人死亡,強奸婦女、幼女共12名,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盜竊財物價值3500余元。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認為,上訴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后奸淫尸體或強奸婦女后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致10人死亡;強奸婦女、幼女12人,情節惡劣;攔路搶劫或在故意殺人、強奸犯罪中劫取被害人財物,作案4起,搶劫數額巨大;入室盜竊或在故意殺人、強奸犯罪中又竊取被害人財物,作案8起,盜竊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盜竊罪。對趙志紅及其辯護人提出趙志紅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節及一審認定趙志紅于2000年9月23日入戶掐暈薛某并翻找財物未果的行為構成搶劫罪(未遂),不構成強奸罪的辯解和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趙志紅提出有自首、立功情節等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一審認定的部分事實不清,部分罪名不成立,要求對趙志紅從輕或減輕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趙志紅犯罪動機卑劣,性質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性極大,后果及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趙志紅主動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裁定。
對此判決結果,趙志紅的辯護律師張瑞軍告訴記者,他表示尊重,不會再進行申訴。
呼格吉勒圖的父親李三仁也在電話中告訴記者,他們通過網絡已經知道判決結果,“他犯了這么多案子,殺了這么多人,這個結果算是罪有應得。”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此后當事人不再具有上訴權。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