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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新華社呼和浩特2月9日電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9日對被告人
趙志紅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一案進行公開宣判,以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罪并罰,對趙志紅判處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罰金人民幣53000元,同時,判決趙志紅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經濟損失共計102768元。
上午9時許,呼市中院的門口已經有很多協警、工作人員和交警在維持秩序。很多人以及媒體記者等候入場,電視媒體轉播車也停在這個大樓下方。據了解,因為該案社會關注度高,呼市中院在2月8日下午就辦理了旁聽預約登記。2月8日晚,呼格吉勒圖的父母確認會來旁聽宣判結果。2月9日上午,呼格父母穿戴整齊,如約來到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旁聽。
對于呼和浩特“4·09”楊某某被害案,即備受關注的“呼格吉勒圖案”,公訴機關于2014年12月16日追加起訴,認為該起犯罪系趙志紅所為,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趙志紅對該起事實當庭予以供認,其辯護人提出,認定該案系趙志紅所為的證據不足。一審法院認為,趙志紅始終供認該起事實,且有證人證言、現場勘查筆錄、尸體鑒定意見、指認現場錄像等證據在案佐證,供證能相互印證,足以認定。但是,趙志紅故意殺死被害人后奸尸,構成故意殺人罪,不構成強奸罪。
一審審理查明:自1996年4月至2005年7月間,被告人趙志紅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烏蘭察布兩地連續實施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盜竊犯罪共計21起。其中,故意殺人致10人死亡,強奸婦女、幼女共13名,搶劫財物價值31400元,盜竊財物價值3500余元。
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趙志紅故意殺人后奸淫尸體或強奸婦女后為滅口而殺死被害人,共致10人死亡,還多次強奸婦女、幼女,情節惡劣,多次采用暴力脅迫手段入戶或攔路搶劫,搶劫數額巨大,多次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分別構成故意殺人罪、強奸罪、搶劫罪和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趙志紅盜竊金戒指一枚的證據不足,該起事實不予認定,另有3起指控事實中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對趙志紅及其辯護人提出的指控趙志紅盜竊金戒指一枚的證據不足及趙志紅具有坦白、犯罪未遂情節的辯護意見,予以采納。對趙志紅提出具有自首、立功情節等辯解,及其辯護人提出的部分事實不清、指控的部分罪名不能成立、要求對趙志紅從寬處罰的辯護意見,不予采納。趙志紅犯罪性質特別惡劣,手段特別殘忍,社會危害極大,后果和罪行極其嚴重,且系累犯,依法應從重處罰。雖然趙志紅主動坦白部分罪行,部分犯罪系未遂,但根據其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對其不足以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趙志紅當庭表示考慮后決定是否上訴。
宣判結束后,呼格吉勒圖的父母李三仁、尚愛云一走出法院大門,就被眾多記者和市民團團圍住。聽到人們的提問,尚愛云放聲痛哭,在場者見此場景無不動容。
抓捕過程曝光:警方兩次撲空使他放松警惕 呼市公安局原主管刑偵的副局長、趙志紅案專案組組長赫峰首次披露10年前的抓捕過程:警方先后兩次撲空,最后竟然陰差陽錯地使反偵查能力極強的趙志紅放松了警惕,進而一舉將其抓獲。
赫峰介紹,在偵查過程中,線索一再中斷。2004年,有線索顯示趙志紅在呼市一個駕校里學車。赫峰立即組織安排警力布控。誰知,反偵查能力很強的趙志紅發現幾名陌生人到駕校后,迅速從教練車上跳下來跑到高粱地里匍匐在高處張望。
第二天,有情報顯示趙志紅當時和一名女性幼兒園園長同居。偵查員趕往幼兒園對趙志紅進行抓捕,由于執行任務的便衣對趙志紅的面容沒有準確判斷,當天錯把另外一名幼兒園教工帶回派出所。
警方的失誤卻陰差陽錯地讓當天正好外出的趙志紅放松了警惕,后來他的口供稱:“以為這一次警方來這里不是抓我的……所以就放心回來住了,其實我原本是打算去云南邊境找機會偷渡越境,參加緬甸的販毒集團……”
后一天,便衣再次抓捕,闖進房間時發現趙志紅的同居女友小芳(化名)正在洗衣服,而趙志紅半躺在床上悠然自得地和小芳聊天。據《法制晚報》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