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燕農
生育產假假期從90天延長至98天;未滿4個月流產可享受30天產假;痛經嚴重的女職工可以帶薪休息……日前,《山西省女職工勞動保護條例(草案)》提交初審,在全國率先提出女職工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更年期等“五期”保護,并將“衛生福利”等內容作出了具體規定。這意味著,山西省對女職工的勞動保護將更周到。(3月31日《山西晚報》) 在許多發達國家,女性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等期間,會享有諸多優渥的社會福利。相關國際公約亦有說明,婦女享有在勞動保護、勞動衛生方面得到不同于男子的待遇的權利。從此出發,山西的做法稱得上是與國際接軌。然而,對于這種接軌,輿論雖對其不乏叫好聲,但是種種擔憂也嵌入其間。一者,在如此豐滿的女工權益保障下,用人單位是否會選擇性排斥女性,失去了就業的基礎支撐,種種權益都將落空;二者,盡管女農民工亦在權利規范范圍之內,可是其工資是否能及時兌現尚風雨飄搖,又何談衛生福利;三者,有關勞動權益保障的法律法規不少,但往往是權益“畫餅”,女工權益如何單兵突進?
現實確實很骨感,但是,環境不成熟并不意味著法制觀念不可以先行。一方面,在諸多領域,正因為種種表現良莠不齊,魚龍混雜,才有了立法予以調整和規范的必要;另一方面,調整規范一些既有秩序,未必能夠一蹴而就,但卻需要從立法層面觀念先行。相關立法未必能立竿見影,但不立法肯定會原地打轉。
勞動權益保障應該允許觀念先行。之于山西的地方立法,真正需要討論的,是如何依法打造出一個勞動者權益受到尊重的成熟環境,是女工權益保護如何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從而讓“畫餅”變“烙餅”。一個有序的權益享有環境,總需要立法層面先行啟動并普及社會共識,這或許是山西立法的最大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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