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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馮海寧
民政部部長李立國近日在接受專訪時表示,針對“諾而不捐”“多說少捐”現象屢屢發生,民政部在參與慈善立法的過程中,向立法機關建議,在法律中增加關于兌現捐贈承諾的條款,通過法治的方式來消除這一不良現象。(3月14日《新京報》) 醞釀多年的慈善立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今年的主要任務之一。筆者認為,“兌現捐贈承諾”入法,至少有三個方面的內容需要在法律中表述清楚:其一,明確募捐人及時公開相關信息的責任和義務。對捐贈人的捐贈承諾(包括捐贈時間、金額等)以及“諾而不捐”“多說少捐”等問題必須及時公開,這既對捐贈人有一定震懾作用,也方便公眾監督。其二,考慮到我國公益慈善事業起步較晚,亟待扶持,可允許一些有特殊情形的“諾而不捐”企業延后一段時間兌現承諾,但對“諾而不捐”的特殊情形應界定清楚。其三,對“諾而不捐”問題,除曝光之外,還要追究捐贈人的法律責任,把相關企業或個人納入社會信用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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