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劉某曾任市園林環衛管理局局長等職務,在其任職期間,多次利用職務之便,向下屬單位索要錢財,同時違規申請上萬平方米的土地給私營企業無償使用10余年,給國家造成2200余萬元損失。昨天記者從市南法院了解到,劉某因
受賄罪、濫用職權罪被判處
有期徒刑十三年。
退休后以“借用”名義索車 劉某自1995年9月起,先后擔任青島市園林環衛管理局局長、市園林環衛管理辦公室主任、市建設委員會副主任、巡視員等職務,至2008年3月退休。在擔任園林環衛管理局局長、園林環衛管理辦公室主任期間,劉某利用職務便利,縱容下屬單位市園林科學研究所所長王某在職經商,并為王某個人經營的某園藝公司、生態技術公司承攬園林工程項目提供方便和幫助。
1999年1月,劉某以其妻子劉某某的名義,收受王某賄賂的園藝公司40%干股,價值約20萬元;2001年7月,劉某通過劉某某向王某索賄80萬元;2001年10月,以退股清算為名,向王某索賄20萬元。劉某退休后,又于2008年5月,以借用名義,向在職期間曾經幫助推介過業務的某生態技術服務公司索要豐田凱美瑞轎車一輛,價值23.78萬元。
萬余平米土地白送人用 經法院調查,劉某還在2000年12月至2002年12月,在市園林環衛管理局下屬單位園林科學研究所改制過程中對原有國有資產進行評估時,放任時任改制領導小組負責人的王某使用隱瞞收入和虛設債務的方式,隱匿園林科學研究所國有資產253469.78元。
之后劉某在13250.3平方米國有劃撥土地未納入改制評估范圍的情況下,擅自決定并加蓋公章,以改制前園林科學研究所的名義向土地管理部門申報,將該宗土地確權給已經改制為有限責任性質的園林科學研究所有限公司,致使以上國有土地被改制后由王某占絕對份額的私營企業無償使用十余年,經公訴機關委托鑒定,給國家造成直接經濟損失達2200余萬元。
兩罪并罰一審獲刑十三年 市南法院審理認為,劉某在國家行政機關中從事公務期間,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受賄數額143.78萬元,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其中100萬元屬于索賄,應當從重處罰。同時劉某違反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濫用職權,致使公共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又構成濫用職權罪。經法院一審判決,劉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四年,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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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受賄其妻獲刑五年 據了解,劉某某作為劉某的妻子,利用丈夫職務上的便利,在1999年1月收受王某賄賂的某園藝公司40%的干股,于2001年7月向王某索賄現金80萬元,于2011年10月再次索賄現金20萬元。市南法院審理認為,劉某某作為特定關系人,利用丈夫職務上的便利伙同受賄,依法應當以受賄罪的共犯追究刑事責任,其行為也同樣構成受賄罪。經法院一審判決,劉某某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記者 王婷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