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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何勇
11月20日,福州市原副市長時小雨受賄一案開庭審理。據公訴機關指控,時小雨在擔任莆田市副市長、福州市副市長期間,先后多次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30萬元 、港幣30萬元。被告人對公訴人訊問的受賄事實表示異議 ,承認接受過其中的兩筆行賄,但因為工作繁忙沒有時間退還,所以在退休之后才予以退還。(11月21日《東南快報》)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九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請托人財物后及時退還或者上交的,不是受賄。據此,時小雨等到退休之后,在案發前夕才選擇退回賄款,改變不了受賄的事實。
受賄官員辯稱工作繁忙沒有時間退還賄款,這顯然是在為受賄行為找借口。作為一名手握大權的副市長,雖然工作比較繁忙,加上文山會海之病,個人自由支配的閑余時間確實不是很多。但是 ,如果說忙到連退還賄賂的幾分鐘時間都沒有,這就是在侮辱法官和老百姓的智商。
一名真正廉潔的官員,壓根就不存在退回賄款這一說,首先就應做到不收受賄賂,不留下賄款。即便真的萬不得已收下了賄賂,也應按照相關規定,立即向紀檢部門報告,上交賄款。所謂的事后退回賄款,說到底還是想收受賄賂,只不過在計算得失和風險罷了,是僥幸心理在作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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