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9月11日訊(記者 李保光) 在青島市
房地產登記中心工作期間,郭某利用職務便利,違規為不符合公房出售辦證條件的房屋辦理房產證,并收
受賄賂8.7萬元。經法院審理認為,郭某構成受賄罪、濫用職權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7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7萬元。此外,呂某因犯行賄罪、貸款詐騙罪,數罪并罰被執行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20萬元。
據了解,青島市房地產登記中心是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下屬事業單位,受其委托實施有關房地產登記管理行政執法職能。郭某自2007年7月至2009年5月期間,從青島市房地產交易培訓中心借調到青島市房地產登記中心公房出售辦公室從事公有住房出售案卷的審理工作。
2007年7月,呂某明知其未取得位于合江路的三套房屋的所有權 ,房產不符合公房出售辦證條件,找到郭某要求幫忙辦理三套房屋的產權證。郭某明知這三套房屋不符合公房出售辦證條件,指使手下工作人員徐某(另案處理)偽造公房出售材料,虛構該三套房產為青島某廠的公房。2007年7月、11月,郭某先后將以上三套房屋的公房出售材料交給相關工作人員江某、韓某(另案處理)辦理。江某、韓某違反規定受理,將該三套房產的公房出售材料報送公房出售辦公室,由郭某審核同意。
2007年8月、12月,呂某先后取得三套房屋的房屋產權證。期間,郭某先后收受呂某給予的賄賂款 5.7萬元。后呂某以三套房產向銀行抵押貸款共計120萬元。截至2010年9月,因呂某無力還款,造成銀行損失共計113萬余元。經法院審理認為,呂某構成貸款詐騙罪,被判處有期徒刑11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20萬元。
此外,2007年8月,沈某(另案處理)為在拆遷中謀利,找到郭某幫忙辦理市北區長沙路上四套房屋的房產證。郭某根據沈某提供的戶主身份信息等指使徐某偽造了該四套房產的公房出售材料。之后,郭某將這些偽造的公房出售材料交給韓某,韓某違反規定受理后,將材料報送后由郭某審核通過,從而順利辦理了四套房屋的產權證。事后,沈某給郭某賄賂款3萬元。
案件審理過程中,郭某親屬退繳非法所得款3萬元。
經市北法院審理認為,郭某徇私舞弊、濫用職權 ,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作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其行為構成受賄罪。市北法院認定郭某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7萬元;犯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決定對其執行有期徒刑7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7萬元。
此外,法院認為,呂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構成行賄罪,判處有期徒刑 2年,與前罪所判有期徒刑 11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20萬元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 12年6個月,并處沒收財產120萬元。
一審宣判后,呂某提起上訴,日前,市中院審理認為,原審判決事實清楚,定性準確,量刑適當,判決維持原判。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