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7月28日訊(記者 韋麗麗) 日前,市食安委制定下發青島市
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辦法(試行),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
干部政績考核范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如果出現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在監管執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處過程中收
受賄賂或參與、包庇或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將被開除。
食安納入干部政績考核 據介紹,區(市)政府應當加強對食品安全工作的組織領導,建立食品安全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并將食品安全工作納入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政績考核范圍。
各區(市)政府對本轄區內的食品安全工作負總責,組織、協調本區域食品安全監管工作,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監管工作機制;統一領導、指揮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應對工作;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并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議、考核。
各區(市)政府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直接責任人。食品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食品安全監管工作。部門主要負責人是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對本部門食品安全監管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各區(市)不得干涉執法 據介紹,各區(市)人民政府有下列10種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視情給予責令書面檢查、通報批評、誡勉談話或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撤職直至開除處分: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和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規定確定本級食品監管部門食品安全監管職責的;未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綜合協調監管工作機制的;未制定本行政區域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食品安全年度監管計劃的;未完善和落實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未對食品安全監管部門進行評議、考核的 ;對上級通報的食品安全風險監測信息和警示信息,未及時組織相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安全隱患的;對本行政區域內投訴舉報處置不力,造成危害后果或不良影響的;本行政區域內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事故發生后未及時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開展應急處置,造成不良影響或較大損失的;瞞報 、謊報 、緩報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礙、干涉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履行職責,導致發生食品安全事故的;阻礙、干涉有關部門對食品安全違法違紀行為進行查處的。
執法中受賄給予開除處分 食品安全監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開除處分:瞞報、謊報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在監管執法或食品安全事故查處過程中收受賄賂的;參與、包庇或縱容食品安全違法犯罪的。
食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由任免機關、監察機關依照管理權限作出決定。食品安全工作中有違法、違規、違紀行為,應當給予黨紀處分的,移送黨的紀律檢查機關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相關新聞 涉嫌食品犯罪公安共同查處 半島都市報7月28日訊(記者 韋麗麗) 28日,市食品安全委員會出臺了關于建立和完善涉嫌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移送工作機制的意見,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共同查處。
據介紹,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依法查處違法行為過程中,認為涉嫌犯罪的,應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共同查處;認為符合移送條件的,應當立即移交公安機關處理。對已作出行政處罰的涉嫌犯罪案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當于作出行政處罰十日內移送同級公安機關,并抄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備案。
對于案情重大、復雜、疑難、性質和刑事追訴標準難以認定的案件,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及時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咨詢或商請提前介入。移送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在接到公安機關的立案通知書之日起三日內,將涉及案件查扣的財物,以及與案件有關的其他材料全部移交公安機關,同時辦結交接手續。
移送案件的食品藥品監管部門認為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涉嫌食品藥品安全犯罪案件應當立案而不立案的,可以按規定向公安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立案監督建議。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在向公安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前已經作出的警告、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的行政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