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2月23日訊(記者 姜豪) 身為社區書記兼居民委員會主任,遲某不思為人民謀利卻只顧賺足腰包,
盜竊社區電費占為己有,借口繳納個人保險從中獲取非法利益,另外以公謀私,索要賄賂,前后
非法獲利30多萬元。近日,經兩級法院判決,遲某因職務侵占罪、非國家工作人員
受賄罪和盜竊罪被判刑11年,并處罰金3萬元。
遲某是城陽區城陽街道西旺疃社區的黨支部書記,并兼任居民委員會主任。2011年初,遲某得知,社區新裝的變壓器因在城陽供電所里沒有戶頭,因此不能繳納電費,故遲某找到供電所職工趙某等人,提議利用他們的職務便利減免社區電費。最后,非法所得電費9萬元,遲某從中獲取了3萬元。后來遲某又獲得本應該按期收取并交給供電所的電費,從中竊取電費11萬元。
遲某作為村干部,依法享有利用社區資金為自己支付養老投保金額的權利。2009年9月,社區已經為他支付了養老投保金額,并且該險種停止了交費。遲某卻仍然在社區兩委會上提議用社區資金為兩委成員和出納投新的保險。于是,社區為遲某個人重復補繳了1999年至2009年的保險費,遲某因此非法獲取了社區資金1.2萬元。
另外,在2006年,在西旺疃社區建造解困房的過程中,遲某利用職權多次為他人謀取利益,前后收受賄賂達15萬元。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