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月4日,江蘇省徐州市銅山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撤銷邵某、王某對女兒小麗的監護權,指定徐州市銅山區民政局為小麗的監護人。據悉,這是全國首例由民政部門申請撤銷監護人資格的案件,實在來之不易。
對中國這樣一個古老的親權國家而言,家庭才是社會的基本細胞,維系家庭穩定幾乎等于維系了社會的穩定。所謂“清官不理家務事”,其背后的說辭無非是“行為人與被害人之間具有特定的親屬關系”,強行介入將可能動搖社會內在結構的根基。但現代法治卻是建立在個人本位基礎之上的,哪怕是在同一家庭,成員之間也各自擁有獨立的法律地位和法律義務。這是一個“從身份到契約”的時代,個體的合法權益哪怕是遭到家庭成員的傷害,
司法也有義務提供救濟。
而在“家庭親權”之上,也有了“國家親權”這個已為世界各國所公認的兒童保護基本準則。兒童的最高監護人并不是父母,而是國家。對那些虐待和遺棄孩子的家長,國家有權從“兒童權益保護優先”的大原則出發,對監護人進行處罰直至剝奪其監護權。
當然,基于“國家親權”的政府監護并不是縱容監護人逃避監護義務,被撤銷監護權的家長仍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司法不愿介入
剝奪監護權案件的另一個原因,就在于“執行難”。在虐童問題 、家暴問題上,司法只是社會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司法作用的發揮,也有賴于公安、民政、教育等行政部門以及社會的全力配合。
2月6日《京華時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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