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2月6日訊(記者 郭玉華 郝園園) 6日省政務網公布了山東省
高層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規定,明確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等在不同建設時期對消防安全都有責任,消防安全主體“誰責任誰埋單”,對新建、擴建、改建高層建筑消防設計提出了要求,高層公共建筑每層均應當設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員進入的窗口,并應當設置可以在室外識別的明顯標志。此規定3月1日正式施行。
本規定所稱高層建筑,是指建筑高度大于27米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4米的公共建筑。鼓勵高層居住建筑每戶配備滅火器、滅火毯、自救呼吸器和家庭用火災探測報警器,新建高層居住建筑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配置必要的救生緩降器、逃生滑道或者逃生梯等逃生輔助裝置。
建設單位應當對下列高層建筑的消防安全負責,對消防安全隱患進行整改并承擔費用: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尚未交付物業買受人的;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消防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依法應當經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竣工驗收備案,未經備案或者備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依法經消防竣工驗收備案后未被抽查,因建設單位的違法行為造成建設項目未達到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的 。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工程建設消防技術標準進行消防設計,對消防設計質量負責,不得降低消防技術標準設計。施工單位應當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負責,建立施工現場消防安全責任制度,明確消防安全責任人。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高層建筑施工現場消防安全進行監理。工程監理單位發現施工現場不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管理規定的 ,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情況嚴重的 ,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報告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 ,工程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當地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報告。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王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