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2月6日訊(記者 李保光 通訊員 溫燕 呂佼) 2011年至2014年共審理商事案件4700余件,涉案標的額71億余元,2月6日上午,市中院發布
商事審判白皮書和典型案例,公布了近四年以來該院審理的商事案件情況。
發布會上,市中院民二庭庭長閻春光介紹,2011年至2014年該院共收一、二審商事案件4709件,收案標的總額為71.15億元。其中,一審商事案件321件,收案標的額為49.35億元。二審商事案件4388件,收案標的額為21.8億元,共審結一、二審商事糾紛案件4532件,結案標的額為60.75億元。
隨著我國經濟進入轉型期,部分行業受宏觀政策、區域金融形勢影響,來自貿易、運輸、倉儲服務等領域的案件大幅上升。閻春光介紹,近幾年的商事案件中,一審案件爭議標的額呈逐年攀升趨勢,訴至市中院千萬元以上的一審案件越來越多。2011年,市中院民二庭受理的超過千萬元的一審案件只有34件,到了2014年,這個數字上升至132件,上升幅度為288%。
此外,在發布會上,閻春光表示,由于一些公司是家族式以及朋友情感為基礎設立的公司,設立之初忽視公司的治理結構和運作機制的建立,而隨著公司的成長,其內部形成各類利益集團,各股東爭奪公司控制權導致諸如知情權糾紛、會議決議效力糾紛、公司解散糾紛等案件大量產生。對此,他建議,應該建立良好、高效的公司治理結構。
針對商事交易過程中的一些糾紛,他建議,相關商事主體應該加強法律風險防范和管理能力,規范合同的訂立,并重視合同的履行。
部分典型案例
1、公司欠款,股東抽逃出資應擔責 案情:甲公司欠黃某87萬余元的債務,王某系甲公司股東,2013年黃某以王某抽逃對甲公司出資200萬元為由,要求王某在抽逃出資的范圍內對甲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王某認為,其已經履行了出資義務,200萬元是王某出資后,甲公司又向矯某借款,不是王某抽逃的出資,王某不應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作為甲公司股東,認繳出資408萬元,王某的出資經驗資后,于2010年6月22日轉入甲公司基本賬戶,并于當日將注冊資金中的200萬元轉入王某個人賬戶。王某將出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驗資后又轉出的行為,構成對出資的抽逃,是一種抽逃出資的行為,即使存在借款關系,王某將已轉入甲公司賬戶驗資后的款項,又轉出進入王某賬戶,該資金由王某進行控制,王某的行為,已構成出資抽逃行為,王某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法院判決,王某應在所抽逃資本200萬元的范圍內對甲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點評:公司資產是公司債權人實現債權的重要保障,股東抽逃出資的行為必然會削弱公司清償債務的能力,并增加債權人的風險,從而對公司債權人造成侵害。公司成立后,股東抽逃出資的,在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時,股東應在所抽逃資本范圍內承擔清償責任。
2、沒能參會表決,股東告公司敗訴 案情:股東蔡某、戴某和劉某共同設立“青島某金屬制品有限公司”,三股東的股權比例分別為60%、20%、20%。股東劉某向戴某發出特快專遞,通知其參加股東會議,郵件跟蹤查詢結果顯示該郵件妥投。股東戴某并未參加會議,其他股東如期舉行會議并形成決議。戴某以提議和召集程序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蔡某、劉某按出資比例形成的表決權合計80%,形成決議的表決程序無瑕疵。故法院判決駁回戴某訴訟請求。
點評:公司在召開股東會、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時,表決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在召集程序或表決方式上也不能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公司章程,否則有異議的股東可能會提起決議無效或撤銷之訴,直接影響公司行為的效率,對公司經營發展造成影響。對于股東而言,如果公司通過的會議決議損害了其合法權益,要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及時救濟權利,不要超過法律規定的權利救濟期間。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