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
張貴峰 1月30日,東南大學副教授顧大松發布消息稱,廣東省法制辦復函確認深圳限牌令的合法性,并曬出了復函全文。據該復函,廣東省法制辦認為《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實行小汽車增量調控管理的通告》符合有關規定。(1月30日《南方都市報》) “深圳限牌令合法”,這一結果無疑讓人失望。廣東省法制辦得出這一審查結果的依據,事實上并不嚴謹、充分,很大程度上只是選擇性地審查“限牌是否合法”,難以令人信服。
比如,此次廣東法制辦認定“深圳限牌令合法”的實質依據事實上主要是兩項,其一,《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76條規定:“市政府可以采取下列交通擁堵治理措施:(一)實行機動車保有量增量調控……”;其二,《國務院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規定:“特大城市要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但這些依據,顯然不僅不足以充分認定“突襲”式限牌程序合法,而且恰恰暴露其不合法的另一面。
首先,上述深圳《條例》第76條盡管確實授權可以“實行機動車保有量增量調控”,但該《條例》第86條又同時明確規定“采取第76條規定的措施前,應當公告相關預案,聽取公眾意見。公告征求意見的時間不得少于三十日”。然而深圳市的實際做法卻是“20分鐘突襲限牌”,這顯然既不合法,更明顯違法。在這種背景下,廣東法制辦的合法性審查,豈能只選擇性地盯著《條例》第76條,而忽略與之配套并作為前提條件的第86條?
再者,《行動計劃》固然規定“特大城市要嚴格限制機動車保有量”,但“限制機動車保有量”顯然并不簡單等于“限牌”,更不等于可以不經公開征求意見,搞“突襲”式限牌。而2010年《國務院關于加強法治政府建設的意見》早已明確規定,“制定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義務產生直接影響的規范性文件,要公開征求意見……未經公開征求意見、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的,不得發布施行”。這種背景下,廣東法制辦僅憑《行動計劃》中其實并未明確授權“限牌”的一句話,就片面認定“限牌令合法”,這種選擇性明顯的合法性審查,如何能體現“公平公正”的法治精神,又如何能真正服眾?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925eat.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劉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