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半島都市報12月9日訊(記者 郝園園) 記者9日了解到,省法制辦發布《山東省
城鎮住房保障辦法(送審稿)》(下稱“送審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我省行政區域內城鎮保障性住房的建設、配置、使用等住房保障活動及其監督管理進行規范。根據送審稿,申請
保障房輪候期擬不超三年。
送審稿規定,符合條件的住房保障對象,可以選擇申請配置保障性住房或住房租賃補貼。住房租賃補貼應當用于住房保障對象在市場租賃住房的租金支出,禁止挪作他用。住房租賃補貼標準及具體辦法由設區的市、縣(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會公布。
有關部門對申請人的住房、收入、存款、有價證券、車輛等有關情況審核后,對符合條件的,應當在當地主要媒體、申請人居住社區、住房保障部門辦公場所及門戶網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間,有舉報申請人所申報情況不實的,有關部門應進行核查。
保障性住房房源確定后,采取綜合評分或者隨機選定的方式,確定輪候對象的配置排序,輪候期最長不超過3年,其中優先照顧弱勢群體。在輪候期間,申請人住房、收入、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動的,申請人應當主動申報。申請人因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取消其輪候資格,并書面告知。
保障性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應低于同地段、同類型住房的市場租金水平,并可以根據保障對象的支付能力確定差別化租金標準。對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免收租金。
租賃期屆滿需要續租的,承租人應當在租賃期屆滿3個月前向出租人提出申請。住房保障部門應當在租賃期屆滿1個月前完成核查,符合條件的,續簽合同;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承租人并說明理由。
送審稿規定了承租人不得做出的幾種行為,如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或者1年中累計10個月未在所承租住房內居住;無正當理由累計6個月以上未繳納租金;轉租、出借或者擅自調換承租住房;破壞或擅自裝修承租住房,拒不恢復原狀;改變承租住房用途;利用承租住房從事非法活動等。
對一些特定情形,承租人應當騰退承租住房。包括未按規定提出續租申請,或者提出續租申請但經審核不再符合續租條件的;租賃期內,承租人住房、收入、財產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無正當理由不按期申報住房、收入、財產等變動信息,經催告后仍不申報的。
而違反辦法規定,申請人故意隱瞞有關情況或提供虛假材料的,五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鎮住房保障;已承租保障性住房的,責令退回,按照市場價格補繳承租期間的租金,并處補繳租金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已領取住房租賃補貼的,應當退回,并處領取補貼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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島城將完善輪候排序規則 根據《關于推進本市保障性住房并軌的實施意見》,青島公共租賃住房租金標準應按照低于同地段住宅市場租金標準并考慮承租家庭承受能力的原則確定。
政府投資建設并運營管理的公共租賃住房,市住房保障部門會同市價格主管部門、財政部門根據低收入戶籍家庭的支付能力實行以下差別化租金標準:人均月收入不高于上年度市區低保和低保邊緣標準的家庭,租金標準為0.75元/月·建筑平方米;人均月收入高于低保邊緣標準低于上年度市區最低工資標準(含)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30%確定。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市區最低工資標準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含)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50%確定。人均月收入高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0%低于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租金標準按照同區域市場租金標準的70%確定。
各區住房保障機構應會同有關部門在租賃期限屆滿前3個月對保障家庭的住房和經濟狀況進行核查,并根據核查結果調整、確定承租家庭享受的租金標準,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騰退承租的公共租賃住房,但確無其他住房的,經審核批準后可按照市場租金繳納房租。
在輪候方面,完善輪候排序和綜合計分規則,對經審核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家庭,根據統一的輪候排序規則,按照困難優先、分步實施的原則逐步予以保障。
記者 郝園園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