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臨沂市民李先生11月22日傍晚參與了某通訊公司搞的宣傳活動,主持人稱可以免費贈送一個平板電腦和1300元
話費。在當時的氛圍下,李先生以為賺了大
便宜,于是充了1000元話費領取了獎品。沒有想到的是,他這1000元的話費不僅沒有到賬,而且所獲贈的平板電腦質量也不太好。
路遇通訊公司促銷活動 11月22日19時20分左右,李先生和朋友逛超市,在超市門口遇到一家通訊公司搞促銷活動,活動現場十分熱鬧。
“聽說免費送平板電腦和1300元話費。”李先生表示,考慮到這是一家大型的通訊公司,所以對這個促銷活動并沒有絲毫懷疑。“主持人的煽動性很強,說因為禮品不多,要把它送給大客戶。”李先生回憶說,主持人當時還向大家詢問是否都在用該通訊公司的電話號碼,并且問大家每月的消費是多少。
由于當時圍觀的市民報的話費數量都不等,主持人稱要把禮品送給消費最多的人,但是要大家證明自己的實力,把口袋里的錢掏出來看看。
“當時有人把錢掏出來了,然后就有人把這些錢收走了。”李先生說,當時主持人稱收走的錢就不還了,但是可以送他們禮品。其他觀眾聽見主持人這么說,呼啦一下都散了。“之前有上百位市民圍觀,一下子散了,只剩十幾個。”
李先生表示,主持人看到人都走了,趕緊改口稱剛才的話是開玩笑的,并當即把錢都如數還給了市民。經過這樣一折騰,人又全都回來了,并且場面比此前還要熱烈。
交千元話費就送平板電腦 李先生回憶,當眾人又回來之后,主持人表示禮品只有20份,還是要送給大客戶,并且讓大家掏出1000元現金,或者刷卡也可以。
“我們都以為又是個玩笑,即便把錢拿出去也會再退回來。”李先生說,事情過去之后,他現在猜測那幾個看客很有可能是“托兒”。
看到現場有不少人都交了1000元,李先生也用POS機刷了1000元。緊接著主持人說這次收大家的1000元不退了,要幫大家直接充到話費里。并稱“剛才交錢的人還將獲贈平板電腦,和兩年分期返還的總計1300元的話費”。
李先生說,可能大家覺得這樣也是合算的,所以并沒有人提出異議。“交完錢以后,主持人還讓大家簽了合同。”李先生說,由于當時天色已晚,所以合同的內容他并沒有看清,加上受到活動現場氣氛的感染,他未加思索就把合同簽了。
幡然醒悟,天上不會掉餡餅 當晚,李先生回到家中,撥打客服電話查詢手機卡余額,發現卡里并沒有出現剛交的1000元。
“我以為活動結束得比較晚了,可能明天就會到賬。”當時李先生并沒有太著急,可等到了第二天,查詢之后發現1000元話費依舊沒有到賬,只多了96元話費。而且他打開包裝盒,發現平板電腦表面粗糙,顏色暗淡,屏顯較低,質量非常差。李先生說,一連串的事情讓他產生了懷疑,于是拿出合同仔細看了起來。
不要不要緊,這一看李先生傻眼了,原來合同上寫著999元買平板電腦,送1300元話費。因為合同內容與主持人的描述不一樣,再加上1000元話費遲遲沒有到賬,李先生這下子急了,立即撥打12345服務熱線投訴。
經協調,該通訊公司的相關負責人表示,如果李先生目前為止還未使用卡里的96元話費,那么可以把李先生繳納的1000元錢退給他。
“提醒大家以后一定不要參加這樣的活動了,多數都是騙人的。”11月23日下午,李先生來到該通訊公司,退回了平板電腦,拿回了自己的1000元錢。
律師說法:
消費者有知情權 記者百度搜索類似事件,找到相關結果達19萬個,不少市民紛紛通過網絡吐槽自己的受騙經歷,通過街頭促銷參加充話費送平板電腦的活動,拿到手的平板電腦往往質量較差,其實際成本遠遠低于自己交納的話費,更讓人想不到的是,合同約定的交費用途和活動宣稱的內容并不一致,所謂的“超值禮品”其實是一個陷阱。
山東品眾元律師事務所的王自豪律師認為:經營者開展促銷活動,不得進行引人誤解的宣傳,消費者參與促銷活動,須注意了解活動內容。
首先,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條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在這個案例中,通訊公司在促銷活動中的宣傳顯然是引起李先生等人的誤解,其宣傳的內容與提供給消費者的格式合同是不相符的。因此,李先生有權要求經營者退還所交的1000元費用。其次,《消法》也賦予消費者知悉的權利,以及要求經營者承擔對消費者詢問、作出真實、明確答復的義務。因此,建議消費者在參與促銷活動時,一定要注意詳細了解活動內容,避免不必要的麻煩。
記者 李墨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