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孫明 職工
帶薪休假制度,享受者是職工,但執行者卻是企業。雖然現實中企業不給予職工帶薪休假,職工可以申訴維權,但由于怕得罪單位日后無法立足,職工對于企業明知而不為的行為,往往也只能忍氣吞聲。職工與企業相比,企業是強勢的一方,并且執行帶薪休假的主體也是企業,所以要將職工帶薪休假制度落到實處,就必須對企業實施強力有效的
監督。比如,人社部門可以將帶薪休假情況調查納入到對企業人力資源的年審范疇,對不執行職工帶薪休假制度或執行不到位的企業進行處罰并補償職工。同時,還可聯合工商 、稅務等部門,建立侵害職工休假權益企業的“黑名單”,在相關領域限制企業的經營行為,以增加企業的違法成本,促使企業認真執行對職工的帶薪休假義務。此外,人社部門還應當好職工的后盾,通過建立人性化的解決機制和后續保障措施,打消職工害怕因維權而失去工作的后顧之憂,讓職工踏實維權,使企業有錯必改。職工帶薪休假制度是國家法律,不是企業隨心所欲的兒戲,必須認真履行,這一點需要政府、企業、職工自上而下共同的重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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