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9月1日訊(記者 高曉飛) 記者日前從市
人社局獲悉,為貫徹執行《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近日,市政府辦公室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落實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意見的通知》,要求各級領導干部特別是主要負責同志要帶頭執行帶薪年休假制度,港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全面推行。
《通知》要求,全市各級機關事業單位在充分考慮干部職工意愿的基礎上,結合單位工作計劃統籌安排,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本單位全體工作人員年休假計劃,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要積極研究推動年休假計劃的落實措施,全面推行“A、B角”工作制度(A角對某項工作主要負責,B角應主動熟悉并協助做好該項工作,當A角出差或休假等原因不能承擔完成該項工作時,由B角接替完成該項工作,并切實負起責任,反之亦然 ;A、B兩個責任人不得同時外出),完善考勤和請銷假制度,定期公布本單位年休假計劃執行和調休情況,接受本單位干部職工和群眾監督。
《通知》同時強調,各級各部門要建立涵蓋本單位全體人員的年休假計劃臺賬,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按計劃休假的,要經本單位或主管部門組織人事部門同意,經過2次調休后仍無法在當年休假的,方可認定為符合“確因工作需要不安排休假”的條件,可申請發放年休假工資報酬。
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