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苑廣闊 8月25日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廣告法修訂草案,增加廣告薦證者行為規范和法律責任。這意味著,明星等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未接受過的服務作證明。明知或應知廣告虛假仍作推薦證明的,將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 此次《廣告法》修訂案最大的亮點之一就是對名人明星代言廣告做出了“自己用了才能說好”的規定。這意味著國家在《廣告法》中首次引入了“廣告薦證者”這一全新的法律概念。
美國已故搖滾巨星邁克爾·杰克遜,曾經為百事可樂代言,后來無意中說出自己從來不喝汽水飲料,結果遭到美國公眾強烈抨擊。有些消費者可能會有疑問,對于明星代言的一些產品或服務,別人怎么會知道他到底有沒有使用過?其實不用擔心,除了像杰克遜這樣“不打自招”之外,一些商品或服務本身就有其獨特性,可以“自動證明”你有沒有使用過。比如你代言某種治療糖尿病的藥物,可是你本身并沒有糖尿病,這不也是一種“不打自招”嗎?
實際上,《廣告法》新規就是把名人明星的廣告代言活動納入公眾的監督目光之下,增加名人代言廣告的風險成本,從而達到引導和約束的作用。如果在《廣告法》新規的影響之下,名人明星都能把“自己用了才說好”當成是一種自覺,那么也就達到了修訂《廣告法》的目的。 (作者系時評人)
半島網辣蛤蜊評論(
http://925eat.com/lagala/)原創作品,轉載請注明來源。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