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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貴峰 在江西永豐縣,正縣級離休干部李水生成了名副其實的“釘子戶”。他的房屋位于縣委宿舍樓2棟。他曾于1955年當選永豐縣副縣長,1991年擔任永豐縣委正縣級調研員,次年離休。記者調查發現,當地政府將縣委宿舍樓納入棚戶區拆遷改造,遭到了部分公職人員尤其是退休公職人員的質疑與抵制。(8月24日《京華時報》) 一向以拆遷者身份出現的“體制內”官員,這次竟然也成了被拆遷的對象,并且同樣淪為當地政府眼中抗拒拆遷的“釘子戶”,甚至還包括“正縣級離休干部”這樣高級別的“釘子戶”,如此“反常”的拆遷事件,無疑顯得頗具戲劇性和諷刺性。
官員何以也會淪為“釘子戶”?站在法治視角,如果我們不以有色眼鏡來看待“ 官員”這一特殊職業身份,僅僅將他們視為同樣擁有不受非法侵犯合法權利的普通國家公民,那么,官員淪為“釘子戶”就不必大驚小怪。這也就是說,官員“釘子戶”與其他非官員居民“釘子戶”,并沒有什么特殊之處,同樣都是在“保障公民權利、制約政府權力”的基本法治秩序失衡的背景下,政府公權未能充分尊重乃至粗暴侵犯公民私權的結果。
而從媒體報道來看,當地政府在此次拆遷過程中的非法侵權特征十分明顯。比如,將房齡只有22年,原本不屬于棚戶區的縣委宿舍樓違規納入“棚戶區改造”的范疇;再如,政府設定的拆遷補償價格明顯偏低,“每平方米評估單價不到4000元”。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而“在未列入拆遷之前,縣委宿舍房屋的市場銷售價每平米可以達到5000元以上”。
在未受到有效制約的政府征地拆遷權力面前,即便是體制內官員,也不能幸免于被違法侵權,以至淪為“釘子戶”。這樣的事實再次證明了一個簡單樸素的道理——“公權力不守法,誰都可能是釘子戶”。反之,如果房屋征收拆遷的整個過程,都能恪守法律界限,如在征收決定、補償、拆遷等各個環節和程序上,都嚴格依法操作,真正充分尊重每一個公民的合法財產權利,那么根本也就無所謂“釘子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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