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松超
2013年6月3日,吉林長春德惠市寶源豐禽業(yè)公司發(fā)生特別重大火災爆炸事故,共造成121死76傷。官方7月6日通報,德惠市委書記張德祥被撤職,市長劉長春被撤職、撤銷黨內職務。記者近日發(fā)現(xiàn),劉長春已于今年6月4日復出,擔任長春公交集團董事長、黨委書記、總經理,張德祥也已于今年4月低調復出,擔任長春凈月國家高新技術產業(yè)開發(fā)區(qū)管理委員會副主任。(8月14日《新京報》) 根據(j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受撤職處分的公務員處分期限為24個月。被撤職官員不到一年就復出,顯然有違相關規(guī)定。公眾對問題官員復出現(xiàn)象有一個理性認識,即問題官員不是不能復出,行政問責制不是要結束一個官員的政治生涯,但復出的過程必須遵循相關法律法規(guī)、公開透明,讓公眾參與其中。
有關部門違規(guī)讓問題官員提前復出自然不對,但超過規(guī)定期限再讓其復出,卻是現(xiàn)行制度所允許的。《公務員法》規(guī)定,對公務員的處分共分為六種——警告、記過、記大過、降職、撤職、開除。實際上,除了被開除公職外,問題官員即便遭受其他處分,但是依舊保留公務員身份,也就是說,問題官員所擔任的職務沒有了,但還保留原來的級別。比如之前因子女“吃空餉”被免職的山西靜樂縣原縣委書記楊存虎,就被“保留正縣級別”。保留公務員的身份和級別,為問題官員之后的復出埋下了伏筆。
有學者尖銳地指出,現(xiàn)行公務員身份終身制擴大了官員資格終身制的范圍。確實如此,現(xiàn)在的公務員,不管是選任還是聘任,一旦其進入政府機關,就享有公務員身份,日后只要其走上有級別的領導崗位,只要不被開除公職,就始終擁有公務員身份,也享受相應級別的待遇。在此語境下,不管是免職、撤職,還是領導干部主動引咎辭職,都只不過是暫時離開領導崗位而已,之后符合條件即可復出。
唯有打破公務員身份終身制,才能從根本上堵住問題官員復出的制度漏洞。所以,對于負有重大領導責任的問題官員,在免去職務的同時,還應當剝奪其擔任官員的資格,讓行政問責制落到實處,這也是現(xiàn)代政府治理的一項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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