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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鋒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布《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稐l例》共二十五條,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今年早些時候,企業年檢制度被喊停,一時之間,社會對后年檢時代的企業監管模式改革充滿了猜測和期待,現在,《企業信息公示暫行條例》的出臺,向公眾揭曉了企業監管改革的趨勢,也標志著我國的企業監管正式從企業年檢模式進入到了企業信息公示模式,掀開了一個新篇章。
原來的企業年檢,盡管也是一種監督管理手段,不是旨在確認企業經營資格的行政許可,但實際上,企業年檢依然發揮了一定的“二次許可”作用,主要表現在:企業需要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年檢機關報送年檢材料,經年檢機關審查通過,在營業執照上加蓋年檢專用章,年檢才算完成,如果年檢中出現問題,或企業不按期參加年檢,企業將會遭受行政處罰,營業執照甚至可能被吊銷;涉及前置審批的企業在申請年檢時,要像辦理營業執照一樣,再次向年檢機關提交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而這些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換發時間有時會滯后于年檢時間,企業的年檢就會受到影響;年檢需要繳費,個別部門、人員還有可能搭車收取其他費用甚至權力尋租。
改成企業信息公示后,企業只需在規定的時間、規定的媒介上主動報告、公示有關信息(分為年度報告和即時公示),不必再到工商等部門申報,工商等部門也不再對企業的報告和公示信息進行全面審核、把關、確認,而是由企業對自己報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實性、及時性負責。這樣,企業就有了更大的自主權,就能夠便捷高效地完成報告和公示,就少了很多門檻、束縛和負擔,就能使經營行為更自然地延續。而讓企業自主報告和公示信息,并不意味著監督部門放棄監管,工商部門可以對企業公示的信息依法開展抽查或者根據舉報進行核查。
企業信息公示制度更加注重事中事后監管、動態監管、信用監管,更加科學合理,也更能順應企業監管體制改革的需要;有利于促進公平競爭,保護交易相對人和債權人利益,保證交易安全,維護市場秩序;能夠進一步增強企業的誠信自律意識,激發企業活力,必將給企業發展插上新的翅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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