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8月14日訊(記者 李保光 通訊員 周洪溪 時滿鑫) 近日,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集中公布了919名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其中自然人754名,另有165名法人或其他組織涉及181個執行案件。
8月14日,市中院向媒體公布了第四批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此次公布的 919名新被執行人中,自然人754名,法人或其他組織165個。記者注意到,青島
太古百貨商場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等已經是連續第四次登榜了。此外,此次公布的黑名單中,青島凱悅置業集團有限公司、青島城建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青島暖倍兒服飾股份有限公司、青島四方陽光老年護理院、黃島區紅石崖街道辦事處郝家社區居民委員會、城陽中港職業培訓學校、膠州市第十五中學等也赫然在列。
此外,有些被執行人牽涉到多個案子。其中,青島蜜佳鞋業有限公司的執行案件達到8起之多,而青島隆鑫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膠州市里岔鎮光榮木器廠、青島膠州凱凱置業有限公司等因牽涉多起執行案件被反復提及。此外,在此次公布的754名自然人中,有53人反復多次執行均拒絕履行義務,其中包括兩名外籍人士,分別是金容煥、任德淳(LI MDUKSOON)。
據介紹,截至目前,本市已公布四批共3030名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其中自然人2427名、法人或其他組織603名。這些信息均在最高法院網、青島法院網及新聞媒體上向社會公開發布,并在公共廣場及社區(鄉鎮)的大型電子顯示屏滾動播出、在宣傳欄中公告。記者了解到,青島兩級法院還將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通報給銀行、工商、稅務、民政、房地產管理、車輛管理等單位和部門,使一大批失信被執行人在行政審批 、融資信貸、招標投標、守重評比、資質認定等方面受阻被拒,實行信用懲戒。
同時,青島兩級法院還充分運用刑事處罰、限制高消費(限飛)、限制出境、采取強制措施、實行財產申報和強制審計、懸賞舉報等措施,不斷加大強制執行力度。據介紹,目前已經對前三批公布的 2095名失信被執行人,依法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移交公安36案38人,其中判處有期徒刑5案5人,判處緩刑7案7人;另有26名失信被執行人得知將被以拒執罪移交公安機關后主動履行了義務,執結標的額 231.2萬元。向406個案件的 417名失信被執行人發出“限制高消費令”,其中對32人限制出境,對267名限制乘坐飛機,26人欲乘坐飛機被攔截(其中拘留 19人),執結標的額1331萬元。依法對失信被執行人實施拘傳722名,司法拘留 299名,罰款 65人97萬元;迫于信用壓力和執行威懾,已有213名失信被執行人履行義務209案,另有71名失信被執行人與申請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65個,執結標的總額 3551.31萬元。
據了解,下一步,將在全國范圍限制失信被執行人乘坐飛機、動車商務座、火車軟臥的基礎上,聯合相關單位和部門對失信被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費。
典型案例
怕影響孩子找對象,趕緊還錢 申請執行人徐某某與被執行人殷某某原系同學,殷某某于2009年向徐某某借款8萬元一直未還,2012年徐某某起訴并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多次督促殷某某及時履行義務,殷某某拒不履行,期間法院通過司法查控系統等方式對殷某某的財產進行了摸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2013年法院擬對殷某某采取拘留措施,殷某某竟然攜帶200元到法院,并以此為由主張其正在自動履行義務,法院不能對其采取拘留措施。經研究,鑒于殷某某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通過電視臺在晚間黃金時段進行滾動播放。
2014年4月23日,迫于輿論壓力,殷某某主動找到法院要求與申請執行人和解,在執行法官主持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殷某某一次性支付徐某某11萬元結案。殷某某自己感嘆:“先上黑名單,又上電視臺,現在十里八鄉的都知道我是個
老賴,丟人丟到家了,再不銷了案子,孩子連個對象都找不著。”
背上“老賴”標簽,去銀行貸款遭拒 王某某與劉某原系夫妻,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兩人向王某某的姐夫韓某借款5萬元,由劉某出具欠條,后王某某與劉某于2012年離婚,韓某遂起訴兩人要求還款,法院判決兩人承擔連帶還款義務,2013年韓某申請強制執行,要求劉某償還欠款25000元。法院多次督促劉某及時履行義務,劉某拒不履行,法院通過多種方式對劉某的財產進行了摸查,未發現可供執行的財產線索。經研究,鑒于劉某拒不履行義務,法院將其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2014年5月,劉某在銀行貸款過程中被銀行拒絕,迫于壓力,劉某主動找到法院要求與申請執行人和解,在執行法官主持下雙方達成執行和解,劉某支付韓某27000元結案。
法院發出“限飛”令,老賴機場被拘留 申請執行人段某某與被執行人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青島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標的額為4528148元,平度市法院于2009年5月19日立案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拍賣了青島某食品有限公司的土地、房產及設備,償還了段某某部分借款;青島某投資擔保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法律義務,執行法官在執行過程中查明其法定代表人武某某抽逃公司注冊資金,便于2012年8月6日裁定追加武某某為本案的被執行人,裁定武某某向申請執行人段某某清償債務2531693.51元及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后執行法官多次傳喚武某某到庭履行法律義務,武某某拒不到庭,且查明其在青島市區的四處網點房均已出租,個人名下無存款,一直逃避執行,遂依法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作出“限飛令”。2014年3月8日下午,平度市法院執行局接到青島機場的信息,稱武某某將要乘坐3月9日6點的飛機由青島飛往深圳。該院執行局即組織執行人員于3月9日4點趕到青島機場布控,于5點半左右在候機大廳發現武某某并對其實施司法拘留。在拘留過程中,武某某被迫向平度市法院交納執行案款及逾期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304萬元,并交納個人罰款5萬元,單位罰款30萬元,案件得以順利執結。
記者 李保光 通訊員 周洪溪 時滿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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