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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農 日前,山東省公布《關于進一步提升建筑質量的意見》,明確提出一般建筑正常使用年限不得低于50年,重要建筑不得低于100年。同時,推行質量終身責任制,在建筑設計壽命內,參建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和相關責任人承擔終身責任;建立使用年限告知制度,在建筑臨近設計年限前,設計單位要書面通知產權人或使用人進行可靠性檢測鑒定。(8月6日《大眾日報》) 近年來,各地不時傳出駭人聽聞的樓薄薄、樓倒倒 、樓歪歪、樓脆脆……很多地方為此相繼推出了質量終身責任制。這當然是十分必要的。一者,民眾購買的是70年產權的房子,而二三十年后房子就步入了生命晚期,既威脅著民眾生命安全,又會讓民眾財產大幅縮水和貶值。二者,我國每年新生建筑垃圾超過3億噸,需1.5億至2億平方米用地予以處理,在拆了建、建了拆的過程中,GDP數字漂亮了,而建筑垃圾圍城將會成為城市共同的管理難題。
2006年,山東淄博市第八人民醫院曾收到一封來自德國的信件——當年德國負責修建膠濟鐵路的部門致電醫院,稱醫院里面有一排房子是他們于1919年建的,已經使用了87年,而德國當地建造的房子使用年限通常為70年,鑒于這排房子已經超過了使用年限,他們提醒醫院注意及時檢修。我們當然希望這樣的“房堅強”質量以及使用年限告知制度,能夠在國內生根發芽、遍地開花。但問題在于,建筑的參建單位能夠陪著建筑慢慢變老嗎?
美國《財富》雜志曾經報道,美國中小企業平均壽命不到7年,大企業不足40年;而中國中小企業的平均壽命僅為2.5年,集團企業的平均壽命為7~8年。企業生命周期短,在房地產領域尤其明顯。那么,若參建單位已經破產倒閉,誰來承擔建筑質量的終身責任呢?2005年起施行的《民用建筑設計通則》,規定了一般性建筑的耐久年限為50~100年。而《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但是,這些規定,既沒有有效提高建筑壽命,也鮮見質量負責單位承擔了多么嚴重的責任。
質量終身責任制要落到實處,需要系統、周密的配套制度設計,直至由此進入到修法層面——企業存廢中的責任如何接續或者轉移,其主要負責人在企業注銷后如何承擔責任,相關責任人退休后怎樣究責,這些都需要規范和明晰。否則,質量終身責任制,就很容易淪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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