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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由于沈陽音樂學院沒能履行自己的“錄取約定”,45歲的秦麗和10余名考生家長一起,跪在了遼寧省教育廳門口,他們希望給孩子“討一個說法”。所謂“錄取約定”,是指沈陽音樂學院在藝術類專業考試結束后發出的蓋有“計劃名額之內”紅章字樣的專業考試合格證。按照往年的經驗,拿到這個合格證,只要文化課成績達標,考生就一定能夠進入學校。 校方以違規招生行為為“要約”,引誘考生們做出“承諾”,自身卻在關鍵時刻“毀約”,責任本不該由考生們埋單。根據規定,沈陽音樂學員的招生屬于擅作主張,確實屬于違規行為,應該予以禁止和取締。但是,違規行為的背后,卻牽涉了諸多考生的利益,校方的一句道歉并不能解決問題。根據報道來看,對于報考沈陽音樂學院的考生而言,只要是拿到“計劃內”的通行證,就意味著一只腳已經踏入學校大門。遵循慣例,家長和考生們自然對此沒有任何懷疑。而且,遼寧省教育廳的通知,是在7月1日下發到學校,而藝術類考生第一批本科院校的錄取時間為7月8日至15日。不難看出,對于學校和家長考生們而言,還有7天的“緩沖期”,但正是校方的失誤,讓學生們面臨無學可上的尷尬。
進一步來看,省教育廳的通知,將違規招生的通道徹底堵死 ,實質就是為了保護考生利益。但是,未曾想到,在良好的初衷和目的面前,卻有少數考生的利益被剝奪,這不能不說是一種遺憾。問題在于,校方與教育廳“打架”,考生沒有任何責任,如果將莫大的傷害轉嫁到考生身上,無疑就是最大的不公平。而目前來看,該事件也陷入到了兩難的境地,規定擺在面前,違規操作必然行不通 。反過來看,如果對考生不予錄取,損失又該通過何種方式彌補?
(作者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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