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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建國 云南省審計廳日前完成的對云南4個州市車輛超限治理工作專項審計調查顯示,超限治理經費大部分用于人員支出,占總支出的52%;公路維護保養及站點建設僅占總支出數的16%,公路養護資金不能得到有效保障。 雖然只是云南省審計廳的個案,但從根本上而言,這與全國各地的治超現狀類似。其實,對于公路治超而言,力度不可謂不大,范圍不可謂不廣,但是效果卻難以令人滿意。問題的關鍵就在于,在執法手段和執法方式上,“以罰代管”的情況依然存在,“執法經濟”一直都是公路治超的重要表現形式。
就目前來看,由于公路管理體制不順暢,機構設置重復,執法手段單一,絕大部分地區仍以罰款作為超限治理管理的主要手段 。然而在處罰中,不少地區未嚴格按規定標準執行,處罰金額不一,影響了治超執法的公信力。長此以往,“依法代管”的模式背后,不僅不能從根本上約束超載、超限行為,反而會慫恿部分司機車主“破財免災”,對于治超沒有任何實質效果。
站在法律的角度,治超的相關規定可謂繁雜至極。但是,如果仔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大多數都集中在級別較低的行政規章方面,部門利益沖突表現得非常明顯。由此而帶來的多頭執法、重復執法現象比比皆是,而罰款更成為了普遍的執法常態。
坦白而言,超載、超限現象,本質上就是違法現象,關鍵就是要找準正確的懲罰和預防手段,做到“亡羊補牢”。從這個方面而言,法律的價值和作用被寄予厚望,法律的統一性和剛性,以及嚴厲的懲罰性,都可以成為治超的重要手段。肯定的是,法律層面的頂層設計,肯定會觸動深層次的機構改革和利益調整,但這是必不可少的。假如,還是陷入固化的治超窠臼中,除了陷入“屢治屢超的”怪圈中,恐怕很難再有理想的效果顯現。
說到底,當治超所依據的法律背離了本意,就已經不再是良善之法,法律就有必要進行修改和完善了。在此,打破利益格局,將執法權進行統一調配,走出“以罰代管”的執法方式,應是治超思路的變革根本。(作者系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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