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前的
門樓塌了,把停在附近的車砸了。”7月27日,家住皇姑橋
小區的趙先生撥打本報熱線反映,25日凌晨,小區門口樓房的門樓塌了,把停放在旁邊他的愛車砸壞了,希望有關部門幫忙解決。
27日下午,在銀雀山路與沂蒙路交會處的皇姑橋小區門口附近,記者看到趙先生的紅色轎車依然停放在路邊,車前蓋已經被砸得坑坑洼洼,左車燈損壞,前玻璃已經破裂,反光鏡也被砸壞。“當時整個車頭都在磚瓦堆里,車被砸得一塌糊涂。”趙先生隨即拿出了當時拍的一些照片。記者看到照片里,整個轎車前蓋上堆滿了水泥磚瓦,車前各種木板、廣告牌、鐵架子,水泥磚塊散落得到處都是。“這個樓以前是個飯店,裝修的時候在門前搭建了一個門樓子,可能由于最近的大雨,所以就塌了。”趙先生稱。
趙先生告訴記者,24日深夜11點左右,他把車停放在了小區門口,25日上午出門一看,整個車已經在破碎的磚瓦之中了。“我問了一下小區的門衛,大約是在凌晨四點左右,突然聽到轟的一聲,出來發現飯店的門樓倒塌了,當時路上的環衛工人也看到了。”趙先生稱。
“當時,總共有兩輛車被磚瓦砸傷,由于那輛車有保險,保險公司人員查看現場后,車主就把車開走了,但是我的車只有交強險,誰來給我們賠付?“趙先生表示,他向4S店咨詢了一下,維修費用大約要6000元。
“車被砸了之后也沒挪地方,一直停放在這里,隨后有人把門樓倒塌后的建筑垃圾清理了。”趙先生表示,他了解到飯店租房合同已經在今年一月份到期了。誰該承擔責任呢?
為此,記者聯系了本報特邀律師姜濤。姜濤表示,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記者董立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