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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紅梅 7月12日上午,湖南藍山縣60歲的陳作雄在縣城鬧市區被扣摩托車,16名目擊者簽字作證,陳作雄遭便裝執法人員“釣魚執法”。當天下午,陳作雄寫了兩份“ 申冤書”,一份留在家中,另一份帶著去了藍山縣交通局。兩天后,清潔工在交通局運管所三樓一間正裝修的辦公室發現其尸體吊在電扇掛鉤上。經警方勘驗,陳作雄系自殺。藍山縣官方7月22日公布調查結論稱,該縣交警大隊、運管所組成的聯合執法隊伍對陳作雄的整個執法過程依法依規,沒有“釣魚執法”的情況。 對于一位靠2.5畝地和每月200多元低保生活的60歲下崗職工來說,一個半月內先后被執法人員扣押4輛摩托車,這確實是一個難以承受的沉重打擊。當然 ,生活困難不是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擋箭牌,倘若陳作雄果真“無法出示駕駛證及摩托車行駛證”,執法隊伍當場扣留其摩托車也是在依法行使處罰權。《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五條規定,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扣留機動車。
不過 ,《交通安全法》在賦予執法人員扣車權力的同時,也要求其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相應手續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但官方的調查報告和目擊者反映的情況均表明 ,執法人員要扣車時,并未有其他表示 ,陳作雄情緒激動、滾躺在地。陳作雄死前給妹夫打電話說,他在運管所交涉扣車問題,但沒人理他 。由此可見,執法人員是否就處罰依據及補救措施對陳作雄履行了相應的告知義務 ,答案恐怕不容樂觀。
至于執法人員扣車是否屬于“釣魚執法”,首先要看其處罰緣由是無牌無證駕駛摩托車,還是非法營運“黑摩的”載客。弄清這個問題并不難,可以詢問執法人員或查看當時的行政處罰書,也可以調取事發地附近的監控視頻。但蹊蹺的是 ,藍山縣交警大隊和運管所都說不清當天的執法人員是誰,除了“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處理恰當”等論斷,并無任何書面或監控視頻等直接的證據。
當地官方的內部調查結論與目擊者的說法大相徑庭,而且缺乏現場監控視頻等有力證據的支撐。如果整個執法過程真的“依法依規依程序”,相關部門為何遮遮掩掩、不敢讓當事執法人員站出來與目擊者當面對質以自證清白?其實,倘若相關執法人員能夠耐心細致地盡到告知義務 ,做好思想疏導工作,陳作雄或許不會“情緒激動”甚至在政府機關“自縊身亡”。目前此事已經發酵為廣受關注的公共事件,上級政府極有必要及時介入,對陳作雄的死因及“釣魚執法”問題進行徹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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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