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張楓逸
近日有群眾舉報鶴崗市興安區有礦難發生并被瞞報。7月18日下午,記者與鶴崗市政府相關領導及工作人員一同前往被舉報煤礦進行核查。在采訪拍照過程中,一張帶有鶴崗市一位副市長的照片遭到這位副市長的指責,強令記者刪除對他拍的照片。“我有自己的肖像權,你有什么資格隨便拍我?”(7月20日《廣州日報》) 當群眾舉報礦難瞞報,地方政府有必要核查真相,作為負責地方煤礦安全生產的副市長,更應主動面對媒體,回應公眾關切。然而,鶴崗市這位副市長卻拿“肖像權”說事,拒絕記者拍照,令人驚詫。
誠然,在法律上,公民對自己的肖像享有再現、使用并排斥他人侵害的權利,但根據《民法通則》第一百條的規定,構成侵犯公民肖像權的行為,通常應具備兩個要件:一是未經本人同意;二是以營利為目的。記者的采訪拍照屬于職務行為,是在代表公眾行使監督權,并非以出讓他人的肖像權來營利,這顯然不構成對肖像權的侵犯。所謂“肖像權”不過是官員拒絕監督的借口。
但是,對于政府工作,廣大群眾有知情權和監督權,這不僅包括取得的成績,更包括存在的問題。當發生類似礦難的負面事件時,相關官員越拒絕上鏡,就越要使其亮亮相、出出汗。只有置于全方位的監督之下,才能倒逼我們的領導干部正視問題,認真反思,在今后的工作中查漏補缺,防微杜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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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