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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揚 內蒙古杭錦旗2012年才從國家級貧困縣調整為省級貧困縣,然而,該縣供電公司3名領導和2名職工的月工資,都超過了4萬元。工資最高的一名領導每月繳存公積金達到15530.26元,一名普通員工的月工資達到4.2萬元,每月繳存公積金總數1.2萬元以上。而杭錦旗所在市 2013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僅為5574元,公積金繳存平均水平不足1000元。(本報7月14日A27版報道) 壟斷企業的工資高一些、福利好一些,人們早已見怪不怪。但是,一個貧困縣供電公司的領導和職工月工資超過4萬元,每月公積金繳存額達到1萬多元,確實超出了人們的想象,也超過了人們容忍的底線。更讓人憤懣和沮喪的是,當地超比例、超基數違規繳納公積金的單位遠不止供電公司一家,工、農、中、建四大銀行以及供電、礦業等國有企業的公積金繳存基數多在2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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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繳公積金”本質上是一種貪腐行為,即通過違規繳納公積金將公共財物據為己有。刑法對于“貪污罪”的定義,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和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的行為”。對照該定義,其一,國企人員可以成為貪污罪的犯罪主體;其二,繳納“天價公積金”利用了職務之便;其三,這種行為即使不算侵吞、竊取、騙取,也是“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財物”。也就是說,國企人員違規繳納公積金,完全符合貪污罪的構成要件。
可遺憾的是,現實中“超繳公積金”常見,卻從沒聽說當事人被追究刑事責任,而頂多被當做違規違紀問題,將錢退回了事。事前監管松懈,事后處罰軟弱,違法成本極低而收益巨大,“超繳公積金”成了一種極其安全的貪腐方式,如此,一些有條件的單位當然紛紛效仿甚至相互攀比。
眼下反腐之風勁吹,拍“蒼蠅”、打“老虎”大快人心,與此同時,相關部門切不可放過“超繳公積金”這樣的隱性腐敗、集體腐敗。唯有加大懲處力度,該入罪的入罪,該判刑的判刑,才能彰顯法律的尊嚴,遏制這種損公肥私、中飽私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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