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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國棟 深圳市交警局在頻繁的酒駕執法中發現,單靠交警執法,很難禁絕酒駕,酒駕同車人多為同事、同鄉,他們縱容、放任的態度助長了酒駕行為的發生。為此,該局近日向深圳市人大常委會提請修訂《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處罰條例》時,建議對駕駛人、乘車人之間具有上下級關系、父子等親屬特定關系人設定罰則,對酒駕特定同車人處以 100元的處罰,發揮法律法規的教育、引導 、評價功能,營造嚴查、嚴管酒駕的社會氛圍。(7月10日《法制日報》)
酒駕連坐親屬或同事,有相關法律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二十二條第三款明確規定:“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而酒駕者同車人明知司機違法酒駕,卻不制止,等于變相縱容,無疑已經違法,應受到相應處罰。
處罰酒駕同車人的
立法建議,有助于動員更多人勸阻司機酒駕,有效遏制酒駕高發勢頭。不過,只對具有上下級關系、父子等親屬特定關系的同車人設定罰則,其震懾作用還遠遠不夠,應該把處罰范圍擴大到所有酒駕同車人。對與酒駕者同桌飲酒者和提供餐飲服務的飯店,也應進行處罰,除非他們能證明自己確實作了勸阻。
事實上,法院在司法實踐中通常會對同飲者和同車人的過錯責任進行認定,類似判例在國內已有多個。在國外,對醉駕司機同車者進行處罰也不是什么新鮮事。如日本道路交通法規定,凡是向酒后駕車的司機提供車輛、酒水的人以及車上的乘客都要受到嚴厲處罰。而在芬蘭,醉酒駕車事故中的同車乘客可能失去獲得保險賠償金的資格。
酒駕同車人、同飲者要避免處罰和可能的車禍賠償,最好的做法是:一旦發現司機有酒駕的企圖,不僅應當進行勸阻,對不聽勸的還應該立即下車并報警。這不僅是對自己負責,也是對朋友負責,對社會負責。如果同飲者都能盡到勸阻義務,醉駕導致的悲劇就會少很多。
餐飲企業也要盡到社會責任,主動提醒顧客別違法酒駕。司機酒后駕車餐館擔責,也應該列入立法計劃,以提醒餐飲企業別只顧著推銷各種酒賺錢,卻忽視了公共安全,變相助長酒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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