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某某競拍拍得
法院破產財產,卻被另一法院"
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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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民鄭某某半年前經高青縣人民法院
裁定依法
拍賣所得的"破產車",卻被張店區人民法院查封至今,140多萬拍到的奔馳車自己還沒摸過方向盤不說,何時能辦理過戶手續更是遙遙無期。
據悉,高青縣人民法院也曾多次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協助解除其對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破產財產查封措施,但最終沒有任何結果。
□ 本報記者 馬景陽 140萬拍得"窩心"奔馳車
2012年2月21日,一家名為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向鄭某某借款200萬元,該公司將其單位所有車輛提供了質押,并辦理了質押登記。
隨后,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因經營不善破產。2013年3月28日,高青縣人民法院在受理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破產清算一案后依法宣布該公司破產,五湖陶瓷正式進入破產程序。
2013年7月5日,五湖陶瓷相關的第一次債權人會議通過了破產管理人所作的破產財產變價方案:對破產人五湖陶瓷的車輛、庫存產品等財產整體拍賣進行變價處理。經破產管理人查明,2011年8月份由五湖陶瓷出資購買的魯CPN131號奔馳車,雖然落戶在五湖陶瓷法定代表人唐某某名下,但出資人卻是五湖陶瓷,所以,該車依法被列為破產財產。
2013年11月7日,山東省高青縣人民法院依據已經發生效力的(2012)高破字第1號民事裁定書,依法委托淄博市拍賣行有限公司、淄博市金昆侖拍賣有限公司拍賣被申請人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車輛一宗。
2014年1月3日,鄭某某依法拍得魯CPN131號奔馳車,高青縣人民法院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拍賣中拍賣、變賣財產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的規定做出相應裁定。但鄭某某前往相關單位辦理車輛過戶手續時才發現,該車早已被淄博市張店區人民法院以(2012)張商初字第846號案采取了查封,時間為2013年5月22日-2014年5月21日。
多次反映情況未果
"事情發生后,我們一直想辦法解決。多次去張店區人民法院反映情況,但最終都沒得到合理的解決。"鄭某某說,自己在反映情況后,張店區人民法院在第一次查封到期后又繼續辦理了續封手續。
從時間上看,張店區人民法院的查封是在五湖陶瓷依法將車輛質押給鄭某某且是企業啟動破產程序后采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六十三條規定:本法所稱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移交的動產為質物。《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就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
基于以上法律規定,鄭某某認為張店區人民法院對魯CPN131號奔馳車的查封行為違反了《擔保法》和《破產法》的有關規定,該查封不能對抗破產程序中的所有債權人的公平受償權利,以及其作為質押權人所享受的優先受償權。
除此之外,記者了解到,高青縣人民法院也曾多次向張店區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協助解除其對淄博五湖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破產財產查封措施,但最終沒有任何效果。
2014年7月3日,記者來到張店區人民法院就此事了解情況,有關部門以記者未出示相應采訪公函為由拒絕接受采訪。張店區人民法院因何查封"破產車輛",又為何遲遲沒有解封,記者至今沒有得到相關說明。
競拍車主不知所措
時至今日,花巨資依法拍賣得來的奔馳車依然無法完成過戶手續,成了鄭某某的一塊"心病"。
"所有流程合規合法,卻依然不能解除查封,買來的車不能用,我做錯了什么?"鄭某某拿著借款抵押合同、拍賣成交確認書以及高青縣人民法院的執行裁定書頗有些無奈的對記者說。
隨后,記者就此事咨詢了有關律師。
"同類事件在全國范圍內還是比較常見的,此事除了涉及《擔保法》和《破產法》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出臺過相應意見。"廣東盛唐律師事務所律師楊明告訴記者。
據了解,2009年6與12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正確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為維護市場經濟秩序提供司法保障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第十七條就明確規定: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對債務人財產所采取的所有保全措施和執行程序都應解除和中止,相關債務在破產清算程序中一并公平清償。’。第十八、十九條也分別做出詳細補充。
"按照相關法律規范和最高院的指導意見,在法院啟動公司破產程序后,法院應對查封的破產財產及時解封,債權人可通過向管理人申報債權的方式,與其他債權人按照法律規定的及債權人會議確定的受償順序、比例獲得相應的財產份額。"楊明說,"如沒有什么特殊原因,法院長期查封,不利于破產程序的完結,不利于其他債權人的受償,甚至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實現,這樣的行為顯然會有失偏頗。"
截至記者發稿時,張店區人民法院仍然沒有回音,140多萬的奔馳車不知道還要被違法"查封"到何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