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西安市法制辦發布《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規定: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及其附近的公共場所進行宣傳慶典、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產生噪聲的,要采取有效措施,減少噪聲。晚10點到次日7點,居住區不得進行
廣場舞等產生噪聲的活動。
廣場舞引來的糾紛不少,主要原因是兩點,一是音響聲音過大,二是跳舞的時間安排不合理。對于廣場舞禁與不禁爭論不休,中老年人要鍛煉要娛樂,完全禁不行,而放任不管也不行,影響到周邊的群眾,政府專門制定《條例》對跳廣場舞進行規范,不僅是禁,而更在于疏。
從多數跳廣場舞者來說都清楚跳舞對他人會造成影響,隨著時間的推移,越來越多的跳舞群都盡量避免不必要的干擾聲。但眾多跳舞者聚集在一起,總會有這樣那樣的響聲,很難做到不擾民。有的人提出跳舞到沒有人的地方去跳,這個主意當然好,但是城市里人滿為患,哪里找得到周邊沒有人居住的空閑地,舞要跳自然就會有動靜,這是一道難解的題。
其實跳廣場舞并非就不能容忍,公眾反映最強烈的是時間選擇得不對頭,有的一早天蒙蒙亮就開始跳,有的晚上十一點鐘之后還在跳,此時間段與他人的休息相沖突,而如果進行時間錯開,他人休息的時候就停止,不影響正常休息,此種反感情緒將減少。怎么做到既讓跳舞者盡興,又能使周邊群眾不反感,光靠自律行為還不行,還得有個規定約束。
政府出臺跳廣場舞規定,從民間行為上升為政府管理行為非常有必要。此規定一出,跳廣場舞者有規定約束,不能隨心所欲,而他人也可以此進行監督,尤其是對違反者有章可循,依規進行處理,可以避免和處理由此帶來的糾紛。跳廣場舞看似是個人的自發行為,其實也是民生之事,通過
疏導的辦法,使中老年人老有所樂,鍛煉身體,這也是政府的責職之一,對跳廣場舞進行規范管理,此種“閑事”管得有必要。
(作者系時評人)鐘冬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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