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市中院發布了我市行政審判工作情況,去年全市法院共受理“
民告官”行政案件3235件,審結3125件,收結案均位居全省第一。“市中院在行政案件審理中改革創新了多項措施,包括建立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調解機制,推動行政民事交叉案件一并解決;推行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支持政府運用法治思維和依法方式解決問題。”市中院副局級審判員姜永紅介紹說,市中院還創辦了《行政司法參考》,其中多項工作建議被行政機關采納。
市中院發布了2010年以來我市法院審結的10個具有關注和保障民生典型意義的案例。“這些案例既有行政機關勝訴的,也有行政機關敗訴的。”姜永紅介紹,市中院希望發揮
典型案例的示范引導作用,加深行政部門和市民對行政審判工作的了解。
“民告官”十大典型案例
黃某訴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案情:
2011年12月6日17時許,黃某之妻李某駕駛摩托車與貨車相撞,當場死亡。次日,某工藝品公司對交通警察大隊出具證明,內容:茲證明李某是我公司職工,2011年12月6日下午下班后,回家途中發生交通事故。隨后黃某向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對方以李某死亡時已滿50周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其與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形成勞動關系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決定書》。
裁判:一、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二、責令被告某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于判決生效后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某保安公司訴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行政確認案
案情:
第三人李某于2013年1月21日向被告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被告作出工傷認定決定書,認定:第三人李某是某保安公司職工。2012年1月22日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在事故中承擔次要責任,經醫院診斷為右脛腓骨骨折,頸部軟組織挫傷,右脛骨骨折。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之規定,予以認定工傷。原告用人單位不服,向某區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維持了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告不服,起訴要求撤銷該工傷認定決定。
裁判:法院作出行政附帶民事調解書:一、某保安公司同意一次性支付李某經濟補償金共計40000元,此后雙方再無其他糾紛,且李某不得再追究某保安公司的法律責任。原告向法院撤回對某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起訴,法院同時作出行政裁定準予撤訴。
某木業公司訴某市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
案情:
2012年2月21日,被告接群眾舉報反映原告的煙筒每天下午5點開始冒黑煙,影響周邊群眾生活,要求查處。2月23日,某市環境保護監測站對原告的鍋爐排放煙氣黑度情況進行了檢測。2012年2月26日,某市環境保護監測站作出《監測報告》,經檢測,煙氣超過《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二類區標準。后被告作出了行政處罰:罰款一萬元。原告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某市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原告請求依法撤銷該處罰決定。
裁判:駁回原告某木業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車輛公司訴某市環境保護局環保行政處罰案
案情:
某車輛公司于2007年5月28日經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冊登記依法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經營范圍中有橡膠制品項目。根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經營的橡膠制品制造項目需報批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但原告未報批。自2007年7月起,原告經營的橡膠制品制造項目需配套建設的環保設施未經驗收合格即投入生產。被告作出行政處罰,責令原告停止生產并處以罰款8萬元。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裁判: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藍某、宋某訴某區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行政賠償案
案情:
原告藍某與宋某是夫妻關系,涉案財產是兩原告共同財產。上世紀90年代,原告藍某承租橡膠廠公房一處(以下簡稱A房屋),簽訂有《公有住宅房屋租賃合同》,后原告經批準同意加蓋新房一處(以下簡稱B房屋)。2003年,涉案房屋區域內進行拆遷改造,根據政策應先由承租人購買后再拆遷,故2003年原告藍某與橡膠廠簽訂買賣合同購買A房屋,并已繳納了房款,一直沒有辦理房產證。而B房屋只有一份批準同意建設的審批報告。2008年,因原告與拆遷單位達不成拆遷補償協議,某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作出行政裁決,后被告下達了強制拆遷通告,強制拆除B房屋。法院以行政裁決前的《調解記錄》違反法定程序為由,先后判決撤銷行政裁決和強制拆遷通告。判決生效后,原告向被告申請賠償因強制拆遷造成的經濟損失。2011年被告作出行政賠償決定:“某區人民政府在安置房區域內就地安置賠償請求人面積不低于52.08平方米房屋一處。賠償請求人提出的其他請求于法無據,不予賠償。”原告對該賠償決定不服起訴。
裁判:被告違法拆除原告房屋時沒有依法錄像,也沒有公證財產狀況,導致屋內財產損失情況不明,主要責任在于被告。判決:一、被告賠償原告藍某、宋某房屋直接損失人民幣591619.8元;二、被告賠償原告藍某、宋某房屋面積減少的直接損失59340元;三、被告賠償原告藍某、宋某租房損失;四、被告賠償原告藍某、宋某搬家費400元;五、被告賠償原告藍某、宋某房屋內的財產損失5萬元。
宋某訴某區人民政府拆遷行政賠償案
案情:
2007年12月,某區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為拆遷人某區開發建設局核發了《房屋拆遷許可證》。原告宋某某在拆遷范圍內擁有私房一處,因未簽訂拆遷補償協議,拆遷人遂向被告提出申請責令原告限期搬家騰房。2008年4月,被告作出強制拆除決定,后進行了強制拆除。原告不服起訴,法院判決確認被告于2008年6月30日強制拆除行為違法。原告向被告提出行政賠償申請,被告作出行政賠償決定:賠償宋某某拆遷補償金514780元及其銀行利息。同時對賠償請求人被拆除房屋內的財產予以返還。原告不服起訴。
裁判:某區人民政府應予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重新作出賠償決定。
某橡塑制品公司訴某海關行政處罰案
案情:
2008年2月,某橡塑制品公司以一般貿易方式向某海關申報進口初級形狀的丁腈橡膠。海關查驗發現該貨物有異。某橡塑制品公司遂委托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研究所(以下簡稱“固研所”)對樣品進行鑒別。固研所作出《進口物品固體廢物屬性鑒別報告》,結論為“樣品整體是橡膠和樹脂的混裝物”、“屬于固體廢物”。某橡塑制品公司不服。2009年1月,海關委托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重新鑒定。深圳出入境檢驗檢疫局鑒定結論與上述結論一致。2009年6月,海關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罰款4萬元。某橡塑制品公司不服,申請復議。復議決定維持了原處罰決定。某橡塑制品公司起訴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裁判:駁回某橡塑制品公司的訴訟請求。
某啤酒公司訴某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質量技術監督行政處罰案
案情:
2009年6月24日,被告根據舉報對原告進行執法檢查,發現1173箱“青麗”牌金啤啤酒的產品和外包裝上標注的生產日期為2009年7月3日,被告對此予以封存,同時對原告于2009年6月24日生產的 “青麗”牌優質啤酒瓶進行抽樣檢驗。2009年7月17日,某市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所對送檢的 “青麗”牌優質啤酒出具檢驗報告,被認定為不合格產品,原告對此表示無異議,并稱除被告抽樣帶走的12瓶外,其余8268瓶已銷售。2009年7月31日,原告出具整改報告,并承諾進行整改。2009年10月23日,被告告知原告擬處罰事項,原告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申請。2009年10月29日,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給予原告以下行政處罰:1、沒收虛假標注生產日期的啤酒1173箱,沒收打碼機一臺,處罰款75072元;2、責令停止生產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的啤酒,沒收違法所得248.4元,處罰款11012.4元;3、共計罰沒款86084.40元。原告起訴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裁判: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崔某訴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案
案情:
2013年4月間,原告多次到被告處口頭要求查詢四家企業的工商登記信息,被告未公開全部檔案材料。5月20日,原告向被告遞交投訴信函稱,請求被告給予書面答復。6月3日,被告向原告出具書面答復意見,內容為:“崔某:你要求查詢企業書式檔案,應當提交《企業登記檔案資料查詢辦法》規定的申請材料”,并送達給原告。原告不服,向某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請求確認被告的書面答復意見的行為屬行政不作為。某市政府行政復議決定駁回原告的行政復議申請。原告不服,起訴要求:被告依法公開原告要求所查詢企業登記機讀檔案。
裁判: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判決生效之日起30日內依法重新作出答復。
某經貿公司訴青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某分局工商行政處罰案
案情:
原告某經貿公司于2009年11月13日,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批發經營,經營地址為A。2010年10月13日,原告變更經營地址為B,工商行政管理局為其頒發了企業法人營業執照。2012年4月26日,被告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原告涉嫌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遂予以立案調查,查實原告于2011年3月起三次向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某商務公司采購硫磺并銷售給河北某生物科技公司。后經聽證程序后,被告于2012年7月18日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41789.38元,罰款人民幣150000元。原告起訴要求撤銷該處罰決定。
裁判:駁回原告某經貿公司的訴訟請求。
新聞延伸
資源環保行政案合議庭掛牌成立
昨天,市中院“資源環保行政案件合議庭”掛牌成立。我市兩級法院同時均在行政庭設立“資源環保行政案件合議庭”,專門審理、審查涉及資源環境保護的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和行政執行案件,實現資源環保行政案件專業化審理。
“近年來,青島兩級法院年均受理資源環保類行政案件400余件,并呈逐年上升趨勢。”市中院行政庭庭長李建偉介紹說,資源環保行政案件合議庭主要審理涉及土地、礦產、環保、林業、水利和海洋漁業等資源環保行政部門的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許可、行政登記等行為的行政訴訟案件及相關行政賠償行政和行政執行案件。
審理過程中,合議庭通過依法運用司法程序,促進資源環保部門和行政相對人平等對話交流,以更好化解行政爭議;對資源環保行政部門申請院執行的案件,法院將實行快立、快審、快執,保障資源環保行政部門的行政決定得到及時有效實現。
[編輯: 李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