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依法參加社保 【條例】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解讀】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指出,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本醫療保險制度。條例提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再次從法律層次發出信號,事業單位醫療和養老保險“并軌”已箭在弦上。
目前,在多地進行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進展并不順利,企業養老保險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金差距較大,因此廣受詬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副部長胡曉義表示,下一步的方向是建立公平的規劃,遵循市場化原則啟動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
今年以來,一系列舉措的出臺預示著這項改革的有效推進。年初,國務院印發意見,部署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并提出在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統一、規范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制度,明確了這項改革的時間表。
將建工資正常增長機制 【條例】國家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的正常增長機制。
【解讀】我國事業單位收入分配改革始于2006年,目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和津貼補貼。近幾年,我國進行了事業單位績效工資改革。這項改革首先在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中開展,如今各地事業單位績效工資已基本兌現到位。
“目前事業單位制定崗位績效工資制度只是改革邁出的一步,更艱難的改革,是在不同地區、行業間以及不同資金來源的事業單位間,找到一種相對公平的收入分配方式。”中國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何鳳秋說。
她認為,下一步事業單位工資收入改革將與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同步推進。條例所說的工資增長機制,應當是國家根據經濟發展、財政狀況、企業相當人員工資水平和物價變化等因素,定期調整公益類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資水平,而對于轉制為企業的事業單位,則應實行企業的分配制度;對于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回歸到公務員隊伍管理,實行公務員工資制度。
競聘上崗程序將出細則
—三部門負責人答記者問 國務院法制辦、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15日就《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用人機制尚未真正建立 問:為什么要制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答:我國現有事業單位111萬個,事業編制3153萬人。近年來,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取得較大進展,以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制度和公開招聘制度為主要內容的人事管理制度初步建立,但還存在一些問題:一是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尚未真正建立;二是聘用合同的訂立、履行、解除、終止,各地做法不統一;三是獎懲等激勵保障機制不夠健全 ;四是人事爭議處理依據不夠明確。這些問題都需要通過專門的立法加以解決,因此有必要制定出臺《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
由身份向崗位管理轉變 問:條例對事業單位崗位設置做了哪些規定?
答:崗位管理是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的重要內容。分類設置崗位有利于轉換事業單位用人機制,實現對工作人員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調動不同崗位工作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2006年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試行辦法》,開始試行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制度。事業單位崗位分為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和工勤技能崗位三種類別。2011年中辦、國辦《關于進一步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見》規定,公益一類事業單位,在審批編制內設崗,規范人事管理,搞活內部用人機制;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在備案編制內設崗,賦予單位靈活的人事管理權。據此,條例規定事業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崗位。此外,條例還規定了崗位類別、等級和設置程序等內容。
下一步細化競聘上崗規定 問:事業單位應當如何進行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
答:公開招聘有利于規范事業單位招聘工作,公平公正地選擇工作人員。2005年原人事部發布《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要求事業單位新進人員實行公開招聘。在此基礎上,條例明確規定,除國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權限由上級任命、涉密崗位等人員外,事業單位新聘用工作人員,應當面向社會公開招聘。同時考慮到事業單位種類多、行業差別大,公開招聘的具體辦法不宜一刀切,條例僅對公開招聘的范圍和基本程序做了規定。
競聘上崗是事業單位內部產生崗位人選、實現人員能上能下的一種競爭性選拔方式。考慮到競聘上崗只是事業單位的用人方式之一,條例僅對需要競聘上崗的程序做了原則規定。下一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還將制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競聘上崗的辦法,對競聘上崗的條件、程序等內容做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