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鄧海建 2010年8月8日凌晨,位于甘肅省舟曲縣城東北部的三眼峪爆發(fā)泥石流,當時剛建完的4道大壩不僅沒能發(fā)揮作用,反而被泥石流沖毀,帶來更大災難。時隔數(shù)年后,附近村民稱,災難發(fā)生前已發(fā)現(xiàn)工程質量問題,但找到縣環(huán)保局和縣政府反映均沒有用。如今雖然環(huán)保局工作人員稱事情已經(jīng)過去了,不便和領導聯(lián)系,但是這個豆腐渣大壩依然讓當?shù)卮迕袢珲喸诤恚捍髩瓮绞挚申_,卻無政府人員為此擔責。(4月21日《京華時報》) 泥石流是天災,豆腐渣工程是人禍。按理說,人禍之賬,總不能推到老天爺?shù)念^上。遺憾的是,舟曲泥石流事件,最終只是項目負責人埋單,仿佛這項基礎公共工程建設,與某些官員的作為沒有絲毫瓜葛。
可是,自1996年開始,國家就在三眼峪實施泥石流災害防治工程,1998年完成了該工程的規(guī)劃設計,由國家計委立項批復,其中最主要部分是建設防范工程,但實際情況為,當初設計的鋼筋混凝土壩被改成了漿砌石壩。而且,造成1481人遇難,284人失蹤的舟曲特大泥石流災害,已被法院斷定為“存在質量問題”——這樣一項公共工程,出事后一眾領導竟然安之若素,
權力倫理與制度邏輯豈非斯文掃地?
荒唐的事實,顯然悖逆法理。《侵權責任法》第八十六條規(guī)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建設單位與施工單位承擔連帶責任。建設單位、施工單位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因其他責任人的原因,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倒塌造成他人損害的,由其他責任人承擔侵權責任。”計劃投資900萬、后縮水成百余萬的工程,怎能只有施工方的責任?建設與監(jiān)理方何以脫身事外?
工程施工方可能道德上壞了良心、也可能技術上“掉鏈子”,只是,誰出資建的大壩、誰是大壩的最終責任人、誰對大壩質量有著無可推卸的權力責任?早在2009年,《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制的暫行規(guī)定》出臺,權力問責有了制度層面的規(guī)范。按理說,碎片化、個案式的問責已經(jīng)結束,明目張膽的失責與瀆職,更不該逃過規(guī)范的問責制度。只是,僅以舟曲泥石流事件來看,指望自己問責自己,顯然太過艱難。重大公共事件如何問責、涉事權力如何抽身避嫌,這些問題如果回應不好,權力趨利避害的本能,遲早都會往公眾的傷口撒一把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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