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濟南4月16日訊(記者 高擴) 日前,山東省紀委、省委組織部、監察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聯合印發《
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暫行規定》。規定要求,受處分人員所在單位應當自處分決定宣布之日起兩個月內填寫《處分決定執行情況表》,并向處分決定機關報告;未按規定辦理受處分人員職務、級別、崗位等級、工資待遇調整或者核銷實名制信息等手續的,應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按照規定,處分決定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后,應當在一個月內將處分決定書送達受處分人員及所在單位,同時抄送有關黨委、政府和組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收到處分決定書后,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及時辦理調整受處分人員的職務、級別、崗位等級、工資待遇和檔案關系轉移等相關手續,并將辦理情況及時回復處分決定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