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今年2月份開始,根據省公安廳要求,山東各地市開始進一步規范出生登記管理,簡化新生兒落戶程序,推行落戶新政。據了解,按這份文件規定,今后超生孩子落戶以《出生醫學證明》為法定證件 ,不論是婚內超生還是非婚生子,家長為孩子申請落戶,是否繳納
社會撫養費不再是能否落戶的先決條件 。
新生兒落戶與社會撫養費脫鉤 2月15日,省公安廳向各地市公安局印發《關于進一步規范出生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明確,今后,《出生醫學證明》是辦理出生人口戶口登記的法定證件,無需村(居)或鄉鎮、街道辦事處開具落戶介紹信。按新辦法所強調,依法申報出生登記是每個公民應有的權利,特別是對未婚生育、計劃外生育、超計劃生育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絕不允許隨意設立任何前置程序和附加條件,絕不允許推諉扯皮、久拖不決甚至拒絕受理,絕不允許造成“黑人、黑戶”。
這樣的規定就意味著 ,超生的孩子,如能提供出生醫學證明,無需提交社會撫養費繳款證明便可落戶。
辦理出生證明,無需準生證 按《山東省衛生計生委山東省公安廳關于啟用和規范管理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的通知》規定,《出生醫學證明》由具備簽發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根據住院分娩記錄 、新生兒出生記錄和新生兒父母有效身份證件即可簽發。
省內從2月份開推的落戶新政,不論是計劃內生育,還是婚內超生或非婚生子,憑出生證明都可給新生兒落戶。然而,此前經常有市民反映,一些醫院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時,違規設前置條件,要求提供《計劃生育服務手冊》(俗稱“準生證”)。
事實上,早在2009年,山東省衛生部門就下發通知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計劃生育服務手冊”“生育證”等作為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前置條件;今年1月1日全省開始啟用的新版《出生醫學證明》中再次明確了,辦理出生證,不需提供準生證;而自2014年5月1日起,出生一年以上未辦理《出生醫學證明》的,首次簽發時除提交相關資料外,須提交法定鑒定機構出具的
親子鑒定證明。
無出生證明,可憑親子鑒定落戶 按省公安廳下發的文件規定,1周歲以內的新生嬰兒,公安派出所應根據其父母申請、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和結婚證(非婚生不需提供),當場予以辦理。
超過1周歲且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申報出生登記的嬰幼兒,公安派出所應在調查核實基礎上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予以辦理;對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司法鑒定機構親子關系證明、住院分娩記錄等檔案材料,在調查核實基礎上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
出生人口落戶要嚴格執行在經常居住地隨父或隨母自愿的要求,原則上不準單獨立戶或隨他人落戶。
對父母雙方死亡、失蹤、出國(境)定居、服兵役或屬在校學生等特殊情況的,公安派出所應將調查核實材料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新生兒可在其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法定監護人處落戶。對異地落戶后投靠父母的,縣級公安機關要及時與遷出地公安機關聯系核查后方可辦理準遷手續。棄嬰、孤兒以及收養登記的落戶仍按原規定執行。
超計劃生育 案例:小張和小李都是農村戶口,兩人結婚后,育有一男孩。為要個女兒,一年前,兩人又生了二胎,屬于超生。這段日子,兩口子一直在發愁,想去給二孩落戶,可又擔心巨額的社會撫養費還沒繳納,孩子無法落戶。
措施:按省內實行的落戶新辦法規定,像小張和小李這樣的超計劃生育落戶,今后將與社會撫養費脫鉤。1周歲以內的新生嬰兒,公安派出所應根據其父母申請、居民戶口簿、《出生醫學證明》和結婚證(非婚生不需提供),當場予以辦理。超過1周歲且持有《出生醫學證明》申報出生登記的嬰幼兒,公安派出所應在調查核實基礎上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予以辦理;對因特殊情況確實無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的,公安派出所應根據當事人提供的司法鑒定機構親子關系證明、住院分娩記錄等檔案材料,在調查核實基礎上報縣級公安機關審批后辦理。
未婚生育 案例:小馬和小葉兩人在打工時相識相戀,一年后產下一子 ,但此時兩人尚未結婚。像這種未婚生育的孩子該如何落戶?
措施:按省內新的落戶辦法,特別是對未婚生育、計劃外生育、超計劃生育等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出生人口,經調查核實,基層派出所拒不受理或辦理出生登記的,所在地縣級公安戶政部門應直接予以受理,在5個工作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并將有關材料轉到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檔,責成派出所為群眾發放《居民戶口簿》;縣級公安戶政部門不予受理或辦理的,所在社區市公安戶政部門應直接予以受理,在10個工作日內辦理出生登記并將有關材料依次轉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存檔,責成派出所為群眾發放《居民戶口簿》。
生在家里咋落戶 案例:小劉住在偏僻的山區里,生孩子時,因條件限制,在家里由傳統的接生婆幫忙接生。因沒去正規醫院,孩子出生后,也沒有《出生醫學證明》。小劉想知道,像她這種情況,如何取得《出生醫學證明》并給孩子落戶?
措施:按規定,自2014年3月1日起,在具有助產技術服務資質的醫療保健機構外出生的新生兒,由其出生地市級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出生醫學證明》管理機構出具《出生醫學證明》。新生兒父母(或監護人)、領證人提供分娩信息、新生兒姓名及其父母相關信息等相關證明材料。
據《山東商報》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