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都市報5月13日訊(記者 郭玉華) 13日記者了解到,省衛計委出臺《通知》進一步規范新版《出生醫學證明》發放和管理。任何機構和個人不得在《出生醫學證明》簽發過程中設置或附加前置條件,對于
未婚生育、無生育證生育和超計劃生育的出生人口,不得要求額外提供《結婚證》《計劃生育服務手冊》或《生育證》等,不允許推諉扯皮、久拖不決甚至拒絕受理。
如簽發機構拒不受理或簽發《出生醫學證明》的,經調查核實,取消其簽發資質,由所在地衛生(衛生計生)部門或指定機構負責受理。簽發機構簽發人員在辦理《出生醫學證明》過程中出現群眾投訴舉報、新聞媒體曝光,或者利用職務之便擅自改動新生兒出生信息、辦理偽假《出生醫學證明》,以及故意使用偽假證件、變造、買賣《出生醫學證明》的,經調查屬實,一律停止執行職務,并嚴肅追究紀律責任。
(來源:半島網-半島都市報) [編輯: 宋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