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周衍鵬
2012年,市中級人民法院與市婦聯聯合出臺意見,嘗試以“禁止令”的形式遏制家庭暴力,維護受害婦女合法權益。但整整兩年過去了,真正發出的“禁止令”卻鮮見身影,當事人家丑不可外揚,令“禁止令”有令難行。缺乏可執行性也讓法官們有些無從下手。
案例 丈夫打妻子 限離200米
島城市民趙某(女)與安某是大學同學,畢業后結婚,婚后,安某對趙某出現暴力傾向,2012年,趙某訴諸法院要求離婚。考慮到趙某與安某感情基礎非常好,夫妻感情沒有完全破裂,法院為雙方做了調解和好工作,同時為保護趙某的人身安全,對安某發出了全市首例家暴禁止令,禁止安某對趙某及其家庭成員毆打、威脅、騷擾及在200米范圍內活動。
經二審調解,趙某與安某離婚,兩人和平分手。
現狀 實行兩年,“
家暴禁令”鮮見身影
2012年“三八”節前夕,為了保護遭受家庭暴力的女性,市中院與市婦聯聯合推出“家暴禁止令”,禁止被申請人跟蹤申請人,或通過電話、信件、短信、網絡等方式騷擾申請人;禁止被申請人在距離申請人住處、學校、工作單位或其他申請人經常出入場所的200米范圍內活動等。
盡管家庭婚姻案件在各區、市法院各類案件中占有很大的比例,但兩年過去了,“禁止令”卻少有人問詢,截至目前,市中院僅發出十余件“禁止令”。
記者從全市各法院了解到,“禁止令”出臺之初,一段時間內也曾有涉及家庭婚姻糾紛案件的當事人問過這個話題,但當事人僅僅是咨詢和了解后便匆匆離開,加上法院還沒有接到相關的具體實施辦法,“禁止令”始終停留在咨詢階段,到了最后都成了“問問而已”。
調查 離婚糾紛至少三成涉暴
當前,家庭暴力現象相當普遍,據統計,目前全市所有婚姻家事案件中,涉家庭暴力案件占到基層法院受理的全部離婚案件的1/3。2013年1、2月青島市中院受理民事案件中,婚姻家事案件占40%。
島城專業代理婚姻家庭糾紛訴訟案件的青島維情咨詢公司相關工作人員介紹,他們代理的許多婚姻訴訟案件都存在家庭暴力。“前年我們就曾代理過一個案件,雙方進入法庭后,男方仍然沖著女方大喊大叫,甚至揚言要殺死女方。”該工作人員稱,如果夫妻雙方到了離婚的程度,尤其是進入訴訟程序,動手的幾率就非常大,有些案件的當事人甚至被打得傷痕累累,甚至需要法官和法警出面才能制止施暴一方。
原因 家丑不外揚 禁令難監管
據了解,很多涉及家庭暴力糾紛的案件中,女方被打后為了孩子和保持家庭的完整,暫時忍耐或原諒對方,被打后默不作聲,第二天照常生活。之后,當女方再次遭到暴力后,依然沒有反抗,時間久了,竟然成了一種習慣。在傳統家庭中,大多數夫妻尤其是女性,會為了家庭或者是孩子,忍耐家庭暴力,即使遭到打罵,也不會輕易談離婚。此外,在遭受到家庭暴力時,許多女性因為“家丑不可外揚”的心理,不對外人多說,不會保留證據,甚至有意隱瞞被打的事實,更不會到法院申請“禁止令”之類的法律處罰文書。
“法院依法、適時、適度干預家庭暴力,可以威懾、教育施暴者,通過對涉及家庭暴力案件的妥善處理,使施暴者意識到家庭暴力不再是單純的家務矛盾,可以相對有效地預防家庭暴力。”中院法官稱,“禁止令”出臺本意是好的,但目前很難執行,例如不準許進入申請人生活、工作的200米范圍內,這些規定,該由誰來監督、執行?缺乏可操作性是“禁止令”無法執行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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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認家暴,離婚能獲補償
法院在審理家庭婚姻案件時,如果遭受家庭暴力的一方能夠有充足的證據證明自己受到了家庭暴力,法官在判決夫妻財產分割部分時,會酌情考慮予以補償,通過少分財產的形式體現出對家庭暴力的懲處。但在實際操作中,婦女維權的證據意識淡薄,被侵權事實難以得到有效證據予以證實。
[編輯: 林永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