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對山東省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的編制核定、使用管理、職責分工和監督等方面,也作出了更為嚴格的規定:
對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省級黨政機關一般公務用車每20人配備1輛,不足20人的按1輛核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用車重復配備;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的單位,按一個單位核定車輛編制;臨時機構,不核定車輛編制。各市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參照省級黨政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標準。
近年來,在執行上述規定的同時,山東省對黨政機關公務用車中出現的種種問題和現象進行了專項治理,特別是給公車私用上了“枷鎖”:嚴格執行公務用車回單位停放制度,節假日期間除特殊工作需要外一律封存停駛;嚴格登記和公示用車時間、事由、地點、里程、油耗、費用等信息;實行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政府集中采購和定點制度;黨政機關不得對外出租、出借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其他單位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車輛。
省紀檢部門和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介紹,下一步,山東省將按照中央和國務院即將出臺的
公車改革“
時間表”,按照山東省實施《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辦法確定的“路線圖”,積極穩妥推進公務用車的社會化、市場化改革。(滕敦齋)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