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堅持先預算后支出原則,將
公務接待費用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并單獨列示。合理限定公務接待費預算總額,在規定的經費總額內編制公務接待經費預算。公務接待經費預算額度經本級財政部門審核后隨年度部門預算下達,不得超預算或者無預算列支公務接待費。
禁止在接待費中列支應當由接待對象承擔的差旅、會議、培訓等費用,禁止以舉辦會議、培訓為名列支、轉移、隱匿接待費開支;禁止向下級單位及其他單位、企業、個人轉嫁接待費用;禁止在非稅收入中坐支接待費用,禁止借公務接待名義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市場價格等實際情況,按照當地會議用餐標準制定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餐開支標準,并定期進行調整。接待住宿應當按照差旅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接待對象在當地的差旅住宿費標準。接待開支標準應當報上一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接待單位應當加強接待費的審核報銷,在批準的接待費預算規模內,對有明確接待范圍、對象和目的,經單位負責人批準且符合規定的接待費用予以報銷,報銷憑證應當包括財務票據、派出單位公函和接待清單等。
接待費資金支付應當嚴格按照國庫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務卡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具備條件的地方應當采用銀行轉賬或者公務卡方式結算,不得以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七條 機關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接待場所應當建立健全服務經營機制,推行企業化管理,推進勞動、用工和分配制度與市場接軌,建立市場化的接待費結算機制,降低服務經營成本,提高資產使用效率,逐步實現自負盈虧、自我發展。
各級黨政機關不得以任何名義新建、改建、擴建賓館、飯店、招待所等具有接待功能的設施或者場所,不得對機關所屬接待場所進行超標準裝修或者裝飾、超標準配置家具和電器。推進黨政機關所屬接待場所的集中統一管理和有效利用,建立資源共享機制。
第十八條 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有效利用社會資源為國內公務接待提供住宿、用餐、用車等服務,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逐步向政府購買服務轉變。推行接待用車定點服務制度。
第十九條 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不得組織到營業性娛樂、健身場所活動,不得安排專場文藝演出,不得以任何名義贈送禮金、有價證券、紀念品和土特產品等。
第二十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本級黨政機關各部門和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的監督檢查。監督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國內公務接待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二)國內公務接待標準執行情況;
(三)國內公務接待經費管理使用情況;
(四)國內公務接待公函制度、國內公務接待清單制度落實情況;
(五)國內公務接待信息公開情況;
(六)機關所屬接待場所管理使用情況。
黨政機關各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部門國內公務接待情況,報同級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財政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備案。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審計部門應當對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并加強對機關所屬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有關規定進行處理處罰:
(一)報銷無公函的接待費用的;
(二)以虛報、冒領手段騙取公務接待費的;
(三)虛報公務接待人數、天數等進行報銷的;
(四)擴大公務接待費開支范圍,擅自提高公務接待費開支標準的;
(五)報銷與公務接待無關費用的;
(六)其他違反財務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財政部門按年度組織公開本級公務接待制度規定、標準、經費支出、接待場所、接待項目等有關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三條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將國內公務接待工作納入問責范圍。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并進行通報,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各級黨委、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制定本地國內公務接待管理細則,推進國內公務接待的制度化、
規范化、科學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 各級政府因招商引資等工作需要,接待除國家工作人員以外的其他因公來訪人員,應當參照本辦法實行單獨管理,明確標準,控制經費總額,注重實際效益,加強審批管理,強化審計監督,杜絕奢侈浪費。嚴禁擴大接待范圍、增加接待項目,嚴禁以招商引資為名變相安排公務接待。
第二十六條 全省地方國有企業、國有金融企業和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12月31日印發的《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貫徹中辦發〔2006〕33號文件進一步規范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同時廢止。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