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印發了《
山東省黨政機關國內
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并發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門認真遵照執行。
《辦法》指出,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機制,對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國家工作人員公務外出,應當按照程序履行報批手續。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國內公務接待統籌安排。國內公務接待應當簡化儀式,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堅持先預算后支出原則,將公務接待費用全部納入預算管理,并單獨列示。積極推進國內公務接待服務社會化改革,發揮市場機制作用,逐步向政府購買服務轉變。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接待,不得組織旅游和與公務活動無關的參觀。
各級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開支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各級審計部門應當對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經費進行審計,并加強對機關所屬接待場所的審計監督。紀檢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國內公務接待違規違紀行為的查處,嚴肅追究接待單位相關負責人、直接責任人的黨紀責任、行政責任并進行通報。
《山東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辦法》全文如下。
第一條 為了
規范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厲行勤儉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建設節約型機關,根據《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機關事務管理條例》和《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各級黨的機關、人大機關、行政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以及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國內公務接待行為。
本辦法所稱國內公務,是指出席會議、考察調研、執行任務、學習交流、檢查指導、請示匯報工作等公務活動。
第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堅持有利公務、務實節儉、嚴格標準、簡化禮儀、高效透明、尊重少數民族風俗習慣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黨委、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內公務接待集中管理機制,對本級國內公務接待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省級機關事務管理局是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完善省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制度和有關標準,指導、協調全省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設區的市、縣(市、區)黨政機關公務接待管理部門負責管理本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指導下級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工作。
全省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國內公務接待管理,嚴格執行有關管理規定和開支標準。
第五條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實行分級負責、對口接待,根據接待對象的身份和公務活動的內容等,由相應接待單位組織實施。
第六條 國家工作人員公務外出,應當按照程序履行報批手續。各級黨政機關應當加強公務外出計劃管理,科學安排和嚴格控制外出的時間、內容、路線、頻率、人員數量,禁止異地部門間沒有特別需要的一般性學習交流、考察調研,禁止無實質性內容、無明確目的的學習考察,禁止重復性考察,禁止以各種名義和方式變相旅游,禁止違反規定到風景名勝區舉辦會議和活動。
第七條 黨政機關國內公務接待實行公函制度。公務外出確需接待的,派出單位應當向接待單位發出公函,告知公務活動的內容、時間、行程、人員等。接待單位對無公函的公務活動和來訪人員一律不予接待。
第八條 接待單位應當根據規定的接待范圍,嚴格接待審批控制,對能夠合并的國內公務接待統籌安排。嚴格控制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不得擅自擴大國內公務接待范圍,不得用公款報銷或者支付應由個人負擔的費用。國家工作人員不得要求將休假、探親、旅游等活動納入國內公務接待范圍。
第九條 接待單位應當建立公務接待清單制度。公務活動結束后,接待單位應當如實填寫接待清單,并由相關負責人審簽,作為財務報銷憑證。接待清單包括接待對象的單位、姓名、職務和公務活動項目、時間、場所、費用等內容。
第十條 國內公務接待應當簡化禮儀,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和轄區邊界組織迎送活動,不得跨地區迎送,不得張貼懸掛標語橫幅,不得打電子屏幕標語,不得安排群眾迎送,不得鋪設迎賓地毯,不得獻花插彩旗;地區、部門主要負責人不得參加迎送。嚴格控制陪同人數,不得層層多人陪同。
接待單位安排的活動場所、活動項目和活動方式,應當有利于公務活動開展。安排外出考察調研的,應當深入基層、深入群眾,不得走過場、搞形式主義。
第十一條 接待住宿應當嚴格執行差旅、會議管理的有關規定,接待對象需要安排住宿的,接待單位應當協助安排符合住宿費限額標準的定點飯店或者機關所屬賓館、飯店、招待所等接待場所,住宿費由接待對象支付。出差人員住宿費應當回本單位憑據報銷,與會人員住宿費按會議費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住宿用房以標準間為主,接待省部級干部可以安排普通套間,廳局級及以下人員安排單間或者標準間。接待單位不得超標準安排住房,不得額外配發洗漱用品。
除必要工作人員外,當地陪同及工作人員一律不安排住宿。
第十二條 接待對象應當按照規定標準自行用餐。接待單位可在定點飯店、機關所屬接待場所協助安排與其伙食補助標準相適應的自助餐、簡餐或者份飯,由接待對象選擇使用并據實交納伙食費。
確因工作需要,接待單位可以安排工作餐一次,并嚴格控制陪餐人數。接待對象在10人以內的,陪餐人數不得超過3人;超過10人的,不得超過接待對象人數的三分之一。
工作餐應當注意節儉,供應家常菜,不得提供魚翅、燕窩等高檔菜肴和用野生保護動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
香煙和高檔酒水,不得使用私人會所、高消費餐飲場所。
第十三條 國內公務接待的出行活動應當安排集中乘車,合理使用車型,嚴格控制隨行車輛。
接待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使用警車,不得違反規定實行交通管控。確因安全需要安排警衛的,應當按照規定的警衛界限、警衛規格執行,合理安排警力,盡可能縮小警戒范圍,不得清場閉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