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
特殊人才流動遭遇法律空白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0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條表明,不論出于何種原因辭職,員工只要履行了提前告知義務均可無條件解除勞動合同。也即,該法對勞動者的辭職權除要求提前通知的義務外,未附加任何限制條件。
現實情況是,雖然我國法律對勞動者的各項權利有明確規定,但當航空公司將官司打到法院時,往往會將五部委出臺的《意見》作為擋箭牌,索要高額違約金和培訓費用,而絕大多數法院會更多地考慮《意見》內容。
11月27日下午,記者聯系到曾經多次代理此類案件的律師張起淮。他認為,國家應盡快制定《
飛行員法》,專門對飛行員的勞動權利和義務作出明確規定。比如飛行員的入職條件、辭職程序、晉升制度、轉會流程及轉會會費等。依法保障飛行員的正常有序流動,從而能夠緩解飛行員在辭職和入職的過程中被架空,造成飛行員資源的浪費。張起淮表示,在《飛行員法》制定前,還應該按照勞動法調整該領域勞動關系。
■鏈接 230名飛行員致信民航總局 今年7月,經法院調解,國航重慶分公司飛行員趙洪起訴國航一案塵埃落定,趙洪成為國內首位未支付費用即獲自由身的機長。此案讓很多有
跳槽想法的飛行員看到希望 ,大家商量后決定上書中國民航局。在這封由15家航空公司的230名飛行員簽名的公開信中,飛行員們指出 ,飛行員的勞動自由應得到保障 ,應放開和扶持民航培訓業,同時推動飛行員自由流動。文/記者 李保光 實習生 段嘉
[編輯: 張珍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