飛行員肖先生因向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辭職,后被“老東家”告上法庭,并被
索賠各項費用共計825萬元 。經兩級法院審理,判決由肖先生向對方支付違約金、培訓費共計332萬元 。因不服判決,日前,肖先生向山東省高院遞交再審申請書。記者調查了解到,由于飛行員供不應求、培訓費用高,飛行員
跳槽時,往往被老東家索要高額違約金、培訓費。有律師認為,這跟現行的《勞動合同法》沖突,要徹底解決此類問題,應該出臺一部《飛行員法》。
■事件機長辭職東航索賠825萬 今年41歲的肖先生,曾經是我國空軍一名飛行員,退伍后于1999年6月來到山東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山航)從事飛行工作,辭職前擔任職務是機長。2000年9月7日 ,肖先生和山航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限自2000年7月1日至肖先生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終止。合同約定,如果肖先生擅自解除合同,應按照“違約期限×月工資收入(前六個月全部平均工資收入)×50%”給對方支付違約金。此外,還應該按照有關規定賠償單位為其實際支出的培訓費用。
去年,考慮到為了更好地照顧老人,肖先生決定回老家河南工作,并按照《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提前30天向老東家提出辭職申請,兩天后山航書面回復表示,不同意解除勞動關系。然而,肖先生去意已決,此后便不再來單位上班。兩個月后,山航向城陽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肖先生支付違約金、培訓費共計825萬元。該委以其仲裁請求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的范圍,決定不予受理。隨后,山航向城陽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