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島網7月16日消息 花了36元洗件衣服,等到取衣服時,卻被告知要額外再交50塊錢,否則拒絕歸還衣服。近日,市民王女士去延安三路上
福奈特清洗衣服時,遇到了這樣的煩心事。隨后,記者聯系到福奈特,相關工作人員稱清洗該衣服耗時太多,必須額外再加錢。對此,律師認為
洗衣店想加錢洗衣服,屬于變更合同,因未事先取得
消費者認可,消費者沒有義務再付費。
爆料:衣服洗完后,洗衣店額外收費 據王女士介紹,今年6月底,她將一件價值近400元的雪紡上衣,送至延安三路上福奈特清洗,工作人員收了她36元錢(包含16元的清洗費、20元的去污費)。第二天,王女士去拿衣服時,工作人員稱污漬還沒洗掉,等洗好后會通知她。
7月11日,王女士接到福奈特店長的電話,稱衣服洗好了,但是需再額外交50元的去漬費。“這樣算下來一共是86元,如果早知道洗個衣服這么貴,我是不會洗的。”王女士說,她已經交過錢了,洗衣店不應該再收取額外的費用,所以拒絕交錢。
7月14日,王女士來到福奈特取衣服,工作人員以未補齊費用為由拒絕歸還。至今,雙方就此事未達成一致。
福奈特:耗時太多,必須補錢 7月15日下午,記者聯系到延安三路上福奈特的工作人員韓女士,她表示,當時考慮到可能無法去掉污漬,就按照最低標準收的費。后來,沒想到店長把污漬洗掉了,但是費了很多時間,基于成本問題,才讓消費者加錢的。
“我們原本打算洗不掉污漬,就把20元去污費退給消費者的。”韓女士說,她們費了這么多勁,把衣服洗出來了,消費者也該再額外加錢。最后,她表示,顧客如果想拿回衣服,最低需要再補交14元錢,湊齊50元才行。
律師:消費者沒有義務再付費 隨后,記者就此事咨詢了山東元鼎律師事務所的劉乃杰律師,他表示,消費者去洗衣店洗衣服時,雙方就形成一個承攬的合同關系,在交接衣物時,已經確認36元完成洗衣服的義務。承攬方也就是洗衣店,如果不能確保36元可以履行完義務,應該提前告知消費者。
“該洗衣店未告知消費者,屬于單方完成義務,消費者沒有義務付費。”劉律師提醒說,建議消費者向工商部門投訴,由工作人員幫忙協商解決。
半島數字記者
王君莉 [編輯: 董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