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貴港市三名村干部利用職務之便,在協助政府開展農村
危房改造工作期間,收受了危改農戶的“辛苦費”。近日,廣西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審結該案,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因犯受賄罪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二年;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分別退出的贓款人民幣4000元、2600元、4000元,均依法收繳,上繳國庫;追繳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的違法所得人民幣3560元,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于2010年至2012年在擔任沙嶺村村干部期間,利用協助港南區湛江鎮人民政府管理該村危房改造工作的便利,共索要或收受了危改農戶的“辛苦費”共計35760元。案發后,三被告人將21600元退給了危改農戶,被告人冼某祥、傅某生分別退出人民幣4000元交到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檢察院。庭審后,被告人吉某清的家屬代其退出人民幣2600元交至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
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于2011年間,明知該村黃某桂、冼某有、韋某紅已經建好了房屋,仍然伙同時任湛江鎮宣傳委員的鄧某寧(另案處理)、湛江鎮建設站站長鄧某平(另案處理)通過不實材料為三農戶每戶獲得了16000元的危改補助款,并向他們每戶索要人民幣6000元共18000元的回扣,除送8000元給鄧某寧、鄧某平外,余款由三被告人共同瓜分。另外,在帶建設站工作人員去上述三農戶家拍照過程中,三被告人還分別收受了每戶400元共計1200元的“辛苦費”,并共同瓜分。事后,在被告人在得知紀檢部門追查時,與鄧某寧、鄧某平一起將所得的18000元退還三農戶。
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于2010年至2012年間在帶湛江鎮建設站的工作人員去危改戶家拍照的過程中,收受了13戶危改戶的“辛苦費”共人民幣16560元。上述款額除部分送給來拍照的政府工作人員外,余款由三被告人共同瓜分。案發后,被告人冼某祥把1300元退還給了胡某長的兒子胡某禮、把300元退還給了冼某壽;被告人吉某清把2000元退還給了吉某文。
案發后,三被告人將21600元退給了危改農戶,被告人冼某祥、傅某生分別退出人民幣4000元交到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檢察院。
另外,在庭審后,被告人吉某清的家屬代其退出人民幣2600元交至貴港市港南區人民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身為農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管理發放國家危房改造農戶補助資金即國家優撫款的工作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達人民幣35760元,為他人謀取利益,其三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條規定,構成受賄罪。在該案中,三被告人索賄達人民幣18000元,依法應當從重處罰。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均積極實施參與受賄犯罪行為,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依法應按照其三人參與的全部犯罪處罰。案發后,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退出大部分贓款,均可酌情從輕處罰。根據被告人冼某祥、吉某清、傅某生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悔罪表現,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據中國法院網
(來源:半島網-城市信報) [編輯: 曹海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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