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濤
中國工程院院士、著名水稻專家袁隆平近日在談到糧食浪費嚴重時表示,“現在我要建議政府出臺(法規政策),把浪費當成可恥的行為,當成犯罪的行為來限制。我參加過好多宴會,好多種菜,每一樣蜻蜓點水吃了一點點,其他全部倒掉,如果你限制,有好多人吃好多,浪費了之后要罰款。”(1月23日央視) 袁隆平所講的情況,其實只是冰山一角。近日,海南省有關部門聯合檢查組在海口市一家酒店暗訪公款高消費等問題時看到這樣一張令人瞠目的賬單,一餐消費竟高達1.5萬余元。而前些年,有媒體報道稱,“年末的一個月中,各級政府在2007年花掉1.2萬億元,2008年花掉1.5萬億元,2009年花掉2萬億元”。
浪費的危害一點也不比貪污等腐敗行為小。例如,某官員貪污一萬元 ,國庫就損失了一萬元;某官員浪費了一萬元,國庫也會因此損失一萬元,浪費的一萬元并不比貪污的一萬元的價值更小。貪污與浪費對國家造成的損失、給社會帶來的危害是一樣的,貪污要處刑,浪費理所當然也要處刑。
再說,貪污公款畢竟不能明目張膽,在沒有被披露出來之前,還算是“看不見的腐敗”。然而,浪費表現出來就是公款大吃大喝,或者是工程建設重復、無效,抑或是公車過度超標。浪費往往是“看得見的腐敗”,直接給群眾以惡劣的印象,某種程度上講,影響更壞。
而且,浪費往往還與貪污、受賄等腐敗行為交織在一起。但是,迄今為止,浪費并沒有像貪污、受賄一樣寫入刑法,作為一個罪名。原因在于,立法者恐怕認為盡管浪費也無故揮霍了納稅人的錢財,但畢竟是為公辦事,大吃大喝是招待上級與同僚,重復建設也是幫公家辦事,個人畢竟沒有從中牟取私益。但是,從社會危害性來講,這樣的托詞恐怕難以過關。
在袁隆平之前,早就有許多有識之士提出了類似的建議。例如,在2009年“兩會”上,全國人大代表趙林中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交了一份名為《關于遏制過度應酬、公款吃喝的建議》,提出應該修改刑法,設立“揮霍浪費罪 ”。中央近日出臺了“八項規定”“六項禁令”,能否借此東風,盡快將浪費入罪 ,我們且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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