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楊濤
名義上雖然是“借”,但實際上得到了企業的好處,甚至還可以精確地換算成金錢,就像商人請官員免費旅游一樣,這在本質上是一種受賄行為 ,其危害性甚至比用公款超標配車更嚴重。 陜西白河縣委書記被知情人士爆出配備百萬豪車,坐駕超標五倍多。記者1月16日了解到,該縣縣委書記郭德林乘用的大眾途銳越野車,所有人為白河縣一家民營企業,已經被郭書記使用了半年多,截至目前交通違法次數達80多次。白河縣委宣傳部人士稱,該車系從企業“借用”。郭德林表示車已于1月15日歸還。
大眾途銳越野車標價過百萬,而縣委書記僅是正處級干部,按照我國領導干部的配車規定,副部級干部才可配備35萬元以內轎車。目前有消息說,就連深圳市委書記乘坐的也僅是市價為36.98萬元的比亞迪E6電動車。由此可見,縣委書記配備百萬豪華越野車,已經壞了“規矩”。
當然,當地宣傳部和郭書記馬上說了,這豪華車不是縣委自己配的,而是向企業借的。這種說法似曾相識,早在2009年,內蒙古阿榮旗女檢察長被曝光使用豪華車時,她也是說向某企業借用的,而且也是大眾途銳越野車。借來的車當然要還,但絕不是把車還回去就一了百了。
別把借車不當一回事!車是易耗品,使用了就要貶值,這百萬豪車大半年使用下來,少說也要貶值幾萬元,或者說,去市場上租一臺豪華車使用大半年,也至少需要幾萬元。而且,縣委書記使用的這輛豪華車,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違法罰款,還不知道是誰出的呢?
在一個國家重點扶貧縣,一輛上百萬元的豪華車,對誰來說都是心愛之物,為什么會心甘情愿地“借”給別人?如果不是企業愿意,便有強取豪奪之因素;如果是企業心甘情愿,是否潛藏著公權輸送利益的問題?這樣的“借車”,難掩公眾對“官商勾結”的無限遐想。借用豪華車實際上是得到了企業的好處,甚至還可以精確地換算成金錢,就像商人請官員免費旅游一樣。而同時,官員完全可能利用權力為企業爭取利益,這在本質上是一種受賄行為。
《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早就明確規定,黨政機關不得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車輛,不得接受企業捐贈車輛。2007年7月,最高院、最高檢又發布了《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該意見明確規定:“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請托人謀取利益,收受請托人房屋、汽車等物品,未變更權屬登記或者借用他人名義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不影響受賄的認定。”山東省發改委能源交通處原副處長陳曉平就因“借用”汽車,被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9年。當然,或許有人說,郭書記和陳曉平還是有些區別的,郭書記只借了半年多,但這在本質上是沒有什么區別的,因為都是實際獲得了利益,而且這些“利益”是可量化的,只是利益多少的問題。
出來混,遲早是要還的。黨政機關領導從企業借豪車供自己使用,其危害性可能比用公款超標配車更嚴重。由此看來,領導在向企業借豪車的時候,一定要先想到企業會向自己借啥,又會給自己帶來什么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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